863软件基地政策汇编
863 软件基地政策汇编
目录
序 章: 863 软件基地服务指南 5
第一章:常用认定政策 8
1.1 高新技术企业 8
1.1.1 高新技术企业补贴政策(大张江) 9
1.1.2 高新技术企业补贴政策(闵行区) 10
1.2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11
1.2.1 “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国家级) 11
1.2.2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上海市) 14
1.2.3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闵行区) 15
1.3 科技小巨人企业 17
1.3.1 上海市科技小巨人企业 17
1.3.2 上海市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 18
1.3.3 闵行区科技小巨人企业 19
1.4 双软企业 19
1.5 专利工作试点和示范单位 21
1.5.1 上海市专利工作试点示范单位 21
1.5.2 闵行区专利示范单位 24
1.6 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 26
1.7 企业技术中心 28
1.7.1 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 28
1.7.2 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 29
1.7.3 闵行区企业技术中心 31
1.8 上海市创新型企业总部 33
1.9 闵行区研发机构 35
2.1 科委主要项目政策 37
2.1.1 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 37
2.1.2 上海市科技创新券政策 39
2.1.3 生物医药科技支撑专项 40
2.1.4 人工智能科技支撑专项 48
2.1.5 集成电路领域支撑专项 53
2.2 经信委主要项目政策 56
2.2.1 上海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56
2.2.2 上海市首版次软件产品专项 60
2.2.3 上海市城市数字化转型专项 61
2.2.4 上海市集成电路和软件企业核心团队专项 63
2.2.5 上海市重点产业领域人才专项奖励 66
2.3 发改委主要项目政策 68
2.3.1 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 68
2.4 人社局主要项目政策 69
2.4.1 鼓励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行动计划 69
2.5 知识产权局主要项目政策 78
2.5.1 上海市专利一般资助申请指南 78
2.5.2 上海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首批专项资金 82
2.5.3 上海市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资助 85
第三章 “大张江”专项政策 86
3.1 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发展资金重点项目 86
第四章 闵行区申报政策 112
4.1 闵行区科委申报政策 112
4.1.1 关于推进科技创新创业和成果转化政策 112
4.1.2 关于促进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 125
4.1.3 关于支持关键核心技术自主创新的实施意见 131
4.2 闵行区经信委申报政策 134
4.2.1 关于推进智能制造与工业互联网促数字化转型的政策 134
4.2.2 关于加快推进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 140
4.2.3 鼓励引导企业上市(挂牌)的实施意见 148
4.3 闵行区市场监督局申报政策 152
4.3.1 关于推动质量提升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意见 152
第五章 人才扶持政策 157
5.3 浦江人才计划 163
5.4 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 166
5.5 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 167
5.6 闵行领军人才 169
5.8 闵行区优秀人才安居补贴 179
第六章 浦江镇扶持政策 183
6.1 浦江镇关于进一步促进产业发展的政策意见 183
863 软件基地服务热线:
部门 |
服务内容 |
联系人 |
联系方式 |
科创服务中心 |
Ø 政策咨询 Ø 项目申报咨询 Ø 股权债券融资 Ø 知识产权服务 Ø 财务代理服务 Ø 法律咨询服务 Ø 各委办对接 Ø 其他创业相关服务 |
张吉鸣 |
54325863-2112 13816818618 |
招商服务部 |
Ø 企业注册 Ø 许可证办理 Ø 工商咨询 |
邱光峰 |
34783863 15601704076 |
工程运营部 |
Ø 车辆管理 Ø 安全生产管理 Ø 园区运营管理 |
张琦 |
54325863-2115 13916262599 |
财务部 |
Ø 停车收费服务 Ø 房屋租金收费服务 Ø 水电费收费服务 |
陶蕾 |
54325863-2122 18217063607 |
办公室 |
Ø 网络安装 Ø 会务服务 Ø 导向牌制作 |
何熠岚 |
54325863-2118 136016198543 |
物业服务 |
联系人 |
热线电话 |
Ø 工程服务——设施设备维修 Ø 保安服务——治安及各项应急事件、车辆管理等 |
倪群红 |
54325863-4106 (工作日 9:00-17:00) |
|
|
|
Ø 保洁服务——室内外保洁工作 Ø 客户服务——各项投诉处理、企业入驻及退租服务等 |
监控室 |
54325863-2132 (24 小时) |
863 软件基地专业扶持政策
1、财务代理记账服务申请条件:
注册并租赁在基地的在孵科技型企业,经提交申请,审核通过后扶持标准:
基地承担 50%的财务代理记账服务费用 2、知识产权代理服务
申请条件:
注册并租赁在基地的在孵科技型企业,经提交申请,审核通过后扶持标准:
基地承担知识产权申请服务费,每年 5000-8000 元
863 软件基地企业政策申报指南
咨询电话:021-54325863 转 2112
服务热线:13816818618联系人:张老师
1.1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一)政策要点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申请条件
①、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②、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③、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④、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10%;
⑤、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 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5,000
万元至 2 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 4%; 2 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 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
⑥、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 60%;
⑦、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70 分以上),企业创新能力主要从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企业成长性等四项指标进行评价。
⑧、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三)申报须知
①、“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
(http://www.innocom.gov.cn)注册,市政府“一网通办 ” 平台
(http://zwdt.sh.gov.cn )线上提交材料。
②、申请时间· 每年 3 月至 9 月(具体时间查询当年度申报通知)
1.1.1 高新技术企业补贴政策(大张江)
(一)资助事项
对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单位或新引进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资助。
(二)支持标准和方式
给予 25 万元事后一次性支持。
(三)申报条件
①、申报主体注册在张江示范区内。
②、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新引进的高新技术企业。
A. 首次认定是指企业自成立以来,第一次经机构认定,取得加盖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公章“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审获得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不属于“首次认定”。
B. 新引进是指高新技术企业以往的注册地均不在张江示范区范围内,在上年度将注册地迁入同一行政区的张江示范区范围。
③、每家企业只能享受一次。
(四)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
2、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3、新引进高新技术企业需提供自成立之日起历次地址变更的工商证明材料
1.1.2 高新技术企业补贴政策(闵行区)
(一)支持对象
注册和纳税在本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信用良好的高新技术企业;张江范围内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张江政策,放弃申请张江政策资助的,区级层面不再予以支持
(二)资助标准
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
(1) 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 25 万元资助;
(2) 对新迁入本区且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 20 万元资助;
(3) 对有效期满后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 5 万元资助。
(三)申报材料
闵行区科技政策申请表;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四)申报时间及流程
(1) 申请单位在闵行区科创服务平台(http://kc.mhkj.gov.cn)登录“我要申报”,在线填报并打印《闵行区科技政策申请表》,并按本政策意见相关要求上传材料;
(2) 区科委在审核申报材料及申请单位信用状况后,把符合条件的资助名单及资助金额函告区财政局后拨付资金;
(3) 每年 7 月份集中受理,具体时间以通知发布为准。
1.2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一)政策要点
对首次评为工信部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给予一次性资助 50 万元。
(二)申报条件 1、基本条件
(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工商注册登记、连续经营 3 年以上、且属于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认定或重点培育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或其他创新能力强、市场竞争优势突出的中小企业。
(2) 坚持专业化发展战略,长期专注并深耕于产业链某一环节或某一产品
(3) 具有持续创新能力和研发投入,在研发设计、生产制造、市场营销、内部管理等方面不断创新并取得比较显著的效益,具有一定的示范推广价值。
(4) 重视并实施长期发展战略,公司治理规范、信誉良好、社会责任感强,生产技术、工艺及产品质量性能国内领先,注重绿色发展,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有较好的品牌影响力,具备发展成为相关领域国际知名企业的潜力。
(5) 近三年未发生过重大安全、质量、环境污染事故的;有偷漏税或其他违法违规、严重失信行为的
2、专项条件
(1) 经济效益。截至上年末的近 2 年主营业务收入或净利润的平均增长率达到 5%以上,企业资产负债率不高于 70%。
(2) 专业化程度。截至上年末,企业从事特定细分市场时间达到 3年及以上;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达 70%以上;主导产品在细分市场占有率位于全省前 3 位,且在国内细分行业中享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
(3) 创新能力。企业拥有有效发明专利(含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下同)2 项或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 5 项及以上;自建或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联合建立研发机构,设立技术研究院、企业技术中心、企业工程中心、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等;企业在研发设计、生产制造、供应链管理等环节,至少 1 项核心业务采用信息系统支撑。
(4) 经营管理。企业拥有自主品牌;取得相关管理体系认证,或产品生产执行国际、国内、行业标准,或是产品通过发达国家和地区产品认证(国际标准协会行业认证)。
3、分类条件:
(1) 上年度营业收入在 1 亿元及以上,且近 2 年研发经费支出占营业收入比重不低于 3%。
(2) 上年度营业收入 5000 万元(含)—1 亿元(不含),且近 2 年研发经费支出占营业收入比重不低于 6%。
(3) 上年度营业收入不足 5000 万元,同时满足近 2 年内新增股权融资额(实缴)8000 万元(含)以上,且研发投入经费 3000 万元(含)以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比例 50%(含)以上,创新成果属于 “重点领域”细分行业关键技术,并有重大突破。
注:重点领域
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主导产品应优先聚焦制造业短板弱项,符合
《工业“四基”发展目录》所列重点领域,从事细分产品市场属于制造业核心基础零部件、先进基础工艺和关键基础材料;或符合制造强国战略十大重点产业领域;或属于产业链供应链关键环节及关键领域 “补短板”“锻长板”“填空白”产品;或围绕重点产业链开展关键基础技术和产品的产业化攻关;或属于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的创新产品。
1.2.2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上海市)
(一)政策要点
对当年度首次被评为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给予一次性资助 20 万元。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两年后需复核,当年度
通过复评的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再给予一次性资助 5 万元。
(二)申报条件
1、基本条件(须同时符合)
(1) 在本市进行工商注册登记、连续经营三年以上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 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不少于 1000 万元。
(3) 近 2 年研发经费支出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 3%。
(4) 符合本市城市战略定位和产业发展政策,优先支持“3+6”重点产业体系。
限制条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不得确定为本市“专精特新”企业,已确定为“专精特新”企业的,取消其资格:
(1) 在申报或复核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2) 近三年发生过重大安全、质量、环境污染事故的;
(3) 近三年有偷税、漏税行为以及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 2、专项条件
(1) 专业化。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达 70%以上,在行业细分市场领域内处于全市前三位或全国前十位;近 2 年营业收入或
净利润的平均增长率达到 5%以上。
(2) 精细化。拥有在有效期内的发明专利 1 项以上(含 1 项)或实
用新型专利或软件著作权 3 项以上
(含 3 项),自建或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联合建立研发机构,设立技术研究院、企业技术中心、企业工程中心、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等。
(3) 特色化。近 2 年内主持或者参与制(修)订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企业拥有自主品牌,或获得区级(含)以上质量奖、质量标杆企业等。
(4) 新颖化。符合“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发展特征,具有一定规模的估值和融资吸引力,近 2 年内新增股权融资额(实
缴)累计超过 2000 万元。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闵行区)
(一)政策要点
对当年度首次被评为区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区财政给予一次性资助 5 万元。区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两年后需复核。
(二)申报条件
1、基本条件(须同时符合)
(1) 在本区进行工商注册登记、连续经营两年以上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的中小企业。
(2) 企业上年营业收入不少于 800 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原则上不低于 15%,或连续两年营业收入平均增长率原则上不低于 10%。
限制条件
建立信用监督机制,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或者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市场主体,不予申报
2、专项条件
(1) 专业化。主攻某一特殊的客户群、某一产品的细分区段,在行业细分市场领域内处于全国前十名。
(2) 精细化。掌握自主知识产权或先进知识,R&D 投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超过 3%,拥有在有效期内的发明专利 1 项以上(含 1 项)、
实用新型专利或软件著作权 3 项以上(含 3 项);建立市级院士专家工作站或区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企业工程中心。(上述内容符合其中一项即达标)
(3) 特色化。产品或服务具有独特性、独有性、独家生产的特点。近两年内主持或者参与制(修)订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企业具有中国驰名商标、上海市著名商标、上海市名牌产品、上海市名牌明日之星等品牌、上海市品牌培育试点示范企业等称号或入选上海市重点保护商标目录。
(4) 新颖化。拥有强大原创能力、创新活力和价值潜力,具有一定规模的估值和融资吸引力,适应消费者(包括生产性消费和生活性消费)
行为的改变,符合“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四新经济发展特征。
1.3 科技小巨人企业
市财政资金按照不超过实施周期内相关研发支出20%的比例给予资助,科技小巨人企业的资助额度不超过 150 万元/家,区级财政资
面向注册登记满 3 年及以上,已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质(有效期内),符合科技信用管理要求的本市非上市企业。
(1) 上年末企业研发人员人数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制造类不低于 20%,软件或科技服务类不低于 50%;
(2) 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主营业务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5%;
(3) 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 1 亿元至 10 亿元之间;
(4) 企业前三年主营业务收入或净利润的复合增长率在 20%以上,或前三年内累计获得股权融资超过 8000 万元(或等值外币);
(5) 企业应有研发机构(技术中心、实验室、测试平台等)、研发计划及与之相适应的知识产权保护、人才培养(含引进)、创新
激励等运作机制和较完善的规范化管理制度,并有良好的经营管理团队,有较强的风险控制机制和健全的规章制度。
市级财政资金按照不超过实施周期内相关研发支出20%的比例给予资助,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资助额度不超过 100 万元/家。区级财
面向注册登记满 3 年及以上,已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质(有效期内),符合科技信用管理要求的本市非上市企业。
(1) 上年末企业研发人员人数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制造类不低于 10%,软件或科技服务类不低于 30%;
(2) 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主营业务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
(3) 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 3000 万元至 1 亿元之间;
(4) 企业前三年主营业务收入或净利润的复合增长率在 20%以上,或前三年内累计获得股权融资超过 5000 万元(或等值外币);
(5) 企业有良好的经营管理团队,健全的财务制度,较强的市场应变能力,灵活的激励机制。
在本区工商注册并纳税、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符合科技信用管理要求的本市非上市企业(新三板除外)。
(1) 上年末制造类企业的研发人员人数不低于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 10%,软件或科技服务类企业的研发人员人数不低于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 25%。
(2) 企业近三年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不低于 5%。
(3) 制造类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 2000 万元至 10 亿元;
软件或科技服务类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 1000 万元至 10 亿元。
(4) 企业前三年主营业务收入或净利润的平均增长率达到10%以上。
(5) 企业有强健的经营管理团队,健全的财务制度,较强的市场应变能力,灵活的激励机制
(1) 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 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关系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比不低于 20%;
(2) 企业当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
(3) 企业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年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 5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
(营业)收入占比不低于 4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 4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比不低于 30%);
(1) 申请单位软件产品在我国境内开发,且拥有该软件产品知识产权;
(1) 名称应有三个部份组成:企业品牌+软件产品的用途和功能+版本号;
(2) 软件产品名称应以 “软件” 结尾,如: **** 软件 V1.0。非系统软件不得以系统软件结尾。软件产品名称一般不得以全外文命名,一般在 15 个汉字内。
(1) 登录http://services.softline.org.cn/RX/home/index “双软评估” 平台进行申报
(2) 申报时间:每月受理一批
1.5 专利工作试点和示范单位
(1) 在本市注册或登记 3 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认定办法》规定条件的企事业单位。
(2) 经市经信委认定为“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或“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以及经市知识产权局认定为“专利示范企业”或专利工作示范单位的,不再申报。
(3)2012 年以前经市知识产权局认定为“专利试点企业”的,可以申报专利工作示范单位,但不再申报专利工作试点单位。
(4)对存在经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的非正常专利申请和商标注册行为的企事业单位,取消申报资格。
(1) 机构和制度:高度重视专利工作,已设置专利管理或成果转化机构,已制定较为健全的专利管理和激励制度并有效实施,至少配备 1 名专利工作者。
(2) 专利创造:企业拥有有效发明专利不少于 5 件;事业单位
拥有有效发明专利不少于 20 件。企事业单位专利电子申请率不低于 90%,近三年发明专利申请量保持增长,且无非正常专利申请。
(4) 人员培训:重视开展专利宣传培训活动,管理人员及科技工作人员的培训率达到 60%,员工的培训率达到 40%。
(5) 专利保护:专利保护意识较强,近三年内无行政和司法程序认定的侵犯知识产权行为。
(1) 机构和制度:企业将专利管理机构作为整体管理架构的重要组成部分;事业单位已建立专利实施转化机构或建立了产学研合作平台。企事业单位至少配备 1 名专利管理工程师,基本实现专利工作电子化管理。
(2) 专利创造:企业拥有有效发明专利不少于 10 件,且积极申
请国(境)外专利;事业单位拥有有效发明专利不少于 30 件。企事业单位专利电子申请率达到 100%,近三年发明专利申请量保持增长,且无非正常专利申请。
(4) 人员培训:将知识产权文化融入企业文化建设;管理人员及科技工作人员的培训率达到 80%,员工的培训率达到 60%;已建立较完善的专利人才多层次培养机制。
(5) 专利保护:专利保护和纠纷应对能力强,具有健全的知识产权纠纷处理工作制度和应对机制,近五年内无行政和司法程序认定的侵犯知识产权行为。
(6) 专利战略:企业制定并实施专利战略,已建立专利专题数据库或通过其他专利信息利用渠道,积极开展专利战略和预警分析。事业单位已制定专利工作的发展规划,已建立产学研相结合的专利创造和运营体系。
采用网上在线申报方式进行,通过以下方式进入申报系统:输入市知识产权局门户网站网址http://sipa.sh.gov.cn,点击首页“政务服务”栏目下的“上海市专利工作试点示范单位认定和管理”链接。
各申报单位先按提示注册或登陆,然后按要求填写申报表格并上传附件。
申报采取全流程网上办理,各申报单位无需另行打印纸件。区知识产权局在线核验各申报单位相关情况,签署书面推荐意见后交项目管理中心。
1.5.2 闵行区专利示范单位
闵行区专利示范企业申报受理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受理申报时间为每年 8 月份,9 月份组织专家评审。评审工作由区知识产权局组织,经初审合格送专家组进行评审,评审结果于 10 月份在闵行科技网进
行公布,被评为区级专利示范企业的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有条件列入下一年度申报市级专利试点、示范企业。
应为在本区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包括企业、高校科研院所、中小幼学校等)。
(1) 具备较好的专利工作基础,技术创新对自身发展产生明显的推动作用。
(2) 高度重视专利工作,建立了较为健全的专利管理和激励制度并有效实施。
(1) 已设置专利管理机构,拥有专利工作者或专利管理工程师或专利代理人(资格)1 名以上。
(2) 近三年(申报日起算前三整年,下同)专利申请总量不少于 20 件;有效专利 5 件以上,其中发明专利不少于 2 件;无非正常专利申请。
(3) 近三年,企业专利实施率不低于 40%,专利许可、转让及专利产品销售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 30%。
(4) 积极开展专利宣传培训工作,员工的培训率应达到 70%以上。
(5) 积极推进《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的贯彻实施、知识产权分析评议、专利质押融资、专利保险、专利托管、专利数据库等专利特色工作。
(6) 申请单位生产的产品应符合国家、上海市和闵行区产业发展政策的要求。
(1) 转化项目上年度实现销售收入在 500 万元(含)以下的部
(2) 创新贡献系数和核心技术价值占比按照《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办法》的规定,在项目认定时审定。
应为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科技成果转化的法人、非法人组织,且近两年无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科研失信行为,且未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申报转化项目的高新技术成果须为基于核心技术研发,首次实现转化并形成样品、样机或服务的项目,同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 项目的核心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2) 项目的核心技术拥有受中国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知识产权的类型包括:近 3 年内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登记的集成电路布图
设计专有权;近 2 年内获得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登记的软件著作权。项目的知识产权应当是通过自主研发、受让等方式,获得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所有权。
获得 1 类、2 类新药的药品注册证书,且在新药监测期的项目;或近一年内首次取得国内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的项目,其核心技术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可不受上述专利年限限制。
(4) 项目所形成的产品(服务)属于工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经营范围内。
(5) 项目的总体技术与其它同类产品(服务)相比具有良好的创新性和先进性,并具有潜在的经济效益和较好的市场前景。
对符合闵行区产业发展规划的企业新认定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 心,根据企业上年度研发投入情况,给予最高 500 万元一次性资助。
(1) 企业在行业中具有显著的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具有行业领先的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
(2) 企业具有较好的技术创新机制,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创新效率和效益显著;
(3) 有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不低于 1500 万元;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
(4) 具有比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 2000 万元;有较好的技术积累,重视前沿技术开发,具有开展高水平技术创新活动的能力;
(5) 具有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两年以上。 企业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三年内,不得存在下列情况:
A. 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B. 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
对符合闵行区产业发展规划的企业新认定的上海市企业技术中 心,根据企业上年度研发投入情况,给予最高 250 万元一次性资助。;
在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中获得“优秀”的企业,给予 5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 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管理机制完善,能持续支撑企业技术创新;能创造运用知识产权,积极布局国际专利,构建技术标准
体系;建设国际化的开放式创新体系,在前沿科技、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等方面开展联合攻关,开展产学研用协同创新。
(3) 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拥有一定规模的技术人才队伍,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
(4) 有较高且持续的研究开发投入,研究开发与创新能力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聚焦国家和市场重大需求领域,在基础性、通用性、前瞻性技术领域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
(5) 技术创新绩效显著,掌握核心技术,拥有自主品牌;在本行业发挥技术引领和促进作用,参与国际合作和竞争。
(1) 企业上一年度研究开发费用不低于 1000 万元,且占上一年 度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不低于 3%。研究开发费用占主营业务收入的 比例为根据企业规模和参考行业系数计算后的值,具体系数另行发布;
(2) 企业上一年度拥有研究开发仪器设备原值和研发软件购置费不低于 1000 万元(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不低于 600 万元);
(4) 申请年度前的三个年度内,企业通过自主研发获取的知识产权不少于 6 件(医药制造业企业通过自主研发获取的知识产权、获得的临床试验许可、药品注册证书等不少于 6 件);
鼓励支持国家或本市批准的重点项目承担单位申报市级企业技术中心。
(1) 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在本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要产品和服务符合本区产业发展导向,在行业内拥有较高知名度,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发展前景良好,为本区经 济社会发展做出较突出的贡献。
(2) 领导层重视企业技术创新工作,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和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企业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3) 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实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
(4) 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拥有一定规模的技术人才队伍,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
(5) 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备较完备的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管理和保护体系。
(6) 企业信用状况良好,两年内(自申请截止日起前两年)未发生涉税等违法违规事项。
(1) 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15%或 30 人以上;
(2) 用于研究开发的设备原值不低于 300 万元(其中软件或科
(3) 上年度销售收入不低于 5000 万元(其中软件或科技服务类不低于 3000 万元),研究开发经费不低于上年度销售 收入的 3%或不低于 300 万元;
(4) 近三年企业通过自主研发获取的知识产权不少于 3 件(含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且上一年度至少获得 1 项专利。
(1) 在我市注册的工业企业或服务业企业;资产总额达到 2 亿
元或市值达到 20 亿元,年度销售收入超过 1 亿元或最近三年销售收入平均复合增长率达到 20%以上;在沪具有研发、销售、结算等复合型总部功能,除本市外拥有两个(含)以上分支机构或对外投资的企业。
(2) 主要产品或服务属于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和相关规划重点领域,以及《数字经济及其核心产业统计分类(2021)》核心产业范围。
(4) 在沪拥有主要产品或服务的核心知识产权,包括发明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软件著作权等 15 项以上,或创新药、具有较高技术含量的改良型新药、创新二类或三类医疗器械的产品注册证书等。
(5) 已获得以下认定之一并仍在有效期之内的优先: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国家和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上海市专利工作示范企业。
(6) 部分指标未达到但总体符合以上基本条件,对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或具有突出行业影响力和带动作用的企业,经市政府同意后可作为特殊情况研究纳入。
(1) 对 2022 年 1 月 1 日以后在我市注册或迁入我市,新设法人
实体企业的实缴注册资本超过 1 亿元的创新型企业总部,择优给予最
(2) 对符合本条第(一)项条件的创新型企业总部,以不超过 1000 平方米办公面积、每平方米每天不超过 8 元的标准,按租金的
30%,由相关区给予三年资助;自建办公用房的按上述标准分年度给予资助。
(3) 创新型企业总部自 2022 年 1 月 1 日以来年销售收入首次达
到 5 亿元、10 亿元、15 亿元,并对所在区域新增综合贡献不低于 1000万元的,分别给予 500 万元、300 万元、200 万元奖励。
上述第(1)(3)项由市、区两级财政按 40%、60%分级承担,第(2)项由相关区财政全额承担,市级资金在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已享受其他市级总部相关政策的不再重复奖励。
上述奖励的市级部分由符合条件的创新型企业总部向注册所在区提出申请,经区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各区政府报送市战新办。市发展
(1) 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15%或 40 人以上;
(2) 用于研究开发的设备原值不低于 300 万元(其中软件或科
(3) 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不低于 5000 万元(其中软件或科技服
务类企业不低于 3000 万元),研究开发经费不低于上年度销售收入的 5%或不低于 300 万元;
(4) 企业上年度纳税总额在 160 万元以上(其中软件或科技服
2.1 科委主要项目政策
(1) 在本市注册,财务和管理制度健全,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或服务等业务,具有创新能力和高成长潜力,一般无知识产权纠纷的非上市企业。
(3) 企业须获得上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或在当年度 5 月 31 日前获得当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评价网址:www.innofund.gov.cn)。
(4) 同一企业获得创新资金资助的次数未满 3 次。
(二)支持方式
采取后补助的方式。根据评审结果,创新资金支持项目分为A、 B 两档。A 档给予不超过 20 万元/项的资助,B 档给予不超过 10 万元
/项的资助。
各区政府应对本辖区立项项目予以配套资助,且每个项目的资助额度不低于市拨付B 档项目的经费额度。
(三)申报要求
(1) 项目申报单位在同一年度内只能申请一个创新资金项目,具有组织项目实施的相应能力。
(2) 研究内容已经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不得重复申报。
(3) 所有申报单位和项目参与人应遵守科研伦理准则,遵守人类遗传资源管理相关法规和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相关规 定,符合科研诚信管理要求。项目负责人应承诺所提交材料真实性,申报单位应当对申请人的申请资格负责,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不得提交有涉密内容的项目申请。
(4) 申报项目若提出回避专家申请的,须在提交项目可行性方案的同时,上传由申报单位出具公函提出回避专家名单与理由。
(5) 区科技行政部门对所辖区内的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并择优推荐。
2.1.2 上海市科技创新券政策
创新券主要是指利用市科技财政资金,鼓励本市企业和团队向服务机构购买战略规划、技术研发、技术转移、检验检测、人才培养、资源开放等专业服务,收取创新券的单位持创新券到指定管理中心兑付。
(1) 企业:注册在本市的独立法人,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 号)的有关要求;
(2) 团队:已入驻本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或众创空间,尚未在本市注册成立企业的创新创业团队(核心成员不少于 3 人)
(2) 注册 2 年以上,有开展服务的固定场所,具备专业的服务团队和服务能力,有明确的服务内容、服务规范、收费标准,有规范的财务制度。
服务机构经审核、公示后在创新券平台入驻,并及时发布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
企业(团队)每年通过创新券平台申领创新券,经审核通过后获得当年度创新券总额度。
每家企业每年使用额度不超过 30 万元,每个团队每年使用额度
登陆上海科技创新券平台:http://cxq.stcsm.sh.gov.cn/
(1) 企业/团队在线申领创新券
(2) 管理中心按合同中服务金额的 50%拟定创新券使用额度
(3) 企业/团队在线将创新券支付给服务机构用以购买相关专业服务
(4) 服务机构在线提交到款凭证、发票、收取的创新券等材料申请兑付
(5) 管理中心审核公示
(6) 兑付成功
2.1.3 生物医药科技支撑专项(具体根据每年度申报指南)专题一、生物、化学新药研发
方向 1、药物新靶点研究
研究目标:完成药物新靶点的发现及确认研究,获得候选药物相关发明专利申请号及候选药物有效性评价报告。
研究内容:基于基因组学、结构生物学、人工智能等技术的创新成果,开展药物新靶点研究,完成药物在细胞或动物模型水平的有效性评价,发现确认候选药物。
执行期限:2023 年 4 月 1 日至 2026 年 3 月 31 日。
经费额度:非定额资助,每项资助额度不超过 30 万元。本方向
支持项目不超过 15 项。
申报主体要求:每个单位申报项目不超过 3 项。方向 2、新药临床前研究
研究目标:完成基于新机制、新靶点、新结构、新类型的候选新药临床前研究,获得临床试验申请受理号。
研究内容:针对具有良好研究基础的候选新药开展药效学、制备工艺、安全性评价等临床前研究。重点支持细胞治疗、基因治疗以及核酸类药物等生物制品的临床前研究。
执行期限:2023 年 4 月 1 日至 2026 年 3 月 31 日。
经费额度:非定额资助,每项资助额度不超过 60 万元。本方向
支持项目不超过 15 项。
申报主体要求:本市药品生产企业(指已获本市药监部门颁发的药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下同)申报,其他单位须联合本市药品生产企业共同申报(须扫描上传正式合作协议)。每个单位申报项目不超过 3 项。
方向 3、新药临床研究
研究目标:完成创新药物(注册分类 1 类)Ⅰ或Ⅱ期临床试验并取得临床试验总结报告。
研究内容: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许可的创新药物临床试验方案,开展Ⅰ或Ⅱ期临床试验。
执行期限:2023 年 4 月 1 日至 2026 年 3 月 31 日。
经费额度:非定额资助,Ⅰ期临床试验每项不超过 80 万元,Ⅱ
期临床试验每项不超过 150 万元。
申报主体要求:已获得创新药物临床试验通知书的本市单位。申报时须扫描上传临床试验通知书及其它相关证明文件。申报Ⅱ期临床试验的项目须扫描上传Ⅰ期临床试验总结报告摘要、相关结论意见等重要内容。
专题二、中药创新与传承
方向 1、中药新药临床前研究
研究目标:完成中药新药的临床前研究,获得临床试验申请受理号。
研究内容:围绕治疗呼吸系统疾病、心脑血管疾病、代谢性疾病等中医临床验方或医院制剂,开展药效学、制备工艺、安全性评价等临床前研究。
执行期限:2023 年 4 月 1 日至 2026 年 3 月 31 日。
经费额度:非定额资助,每项资助额度不超过 60 万元。本方向
支持项目不超过 15 项。
申报主体要求:本市药品生产企业申报,其他单位须联合本市药品生产企业共同申报(须扫描上传正式合作协议)。每个单位申报项目不超过 3 项。
方向 2、中药新药临床研究
研究目标:完成中药新药Ⅰ或Ⅱ期临床试验并获得临床试验总结报告。
研究内容: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许可的中药新药临床试验方案,开展Ⅰ或Ⅱ期临床试验。
执行期限:2023 年 4 月 1 日至 2026 年 3 月 31 日。
经费额度:非定额资助,Ⅰ期临床试验每项不超过 80 万元,Ⅱ
期临床试验每项不超过 150 万元。
申报主体要求:已获得药物临床试验通知书的本市单位。申报时须扫描上传临床试验通知书及其它相关证明文件。申报Ⅱ期临床试验的项目须扫描上传Ⅰ期临床试验总结报告摘要、相关结论意见等重要内容。
方向 3、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研究
研究目标:完成古代经典名方品种(指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布的
《古代经典名方目录(第一批)》和《古代经典名方目录(第二批儿科部分)》收载品种)的药学及非临床安全性研究,提交产品注册申请并获得受理号。
研究内容: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中药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古代经典名方关键信息考证原则》等相关规定,完成申报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所要求的关键信息考证及研究、药学研究、安全性评价等。
执行期限:2023 年 4 月 1 日至 2026 年 3 月 31 日。
经费额度:非定额资助,每项资助额度不超过 80 万元。申报主体要求:本市药品生产企业。
专题三、医疗器械与装备开发
方向 1、II 类及以上医疗器械实验室样机/样品的开发
研究目标:完成II 类及以上医疗器械实验室样机/样品的开发,获得实用新型专利证书或相关发明专利申请号,并取得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主要安全性和诊疗性能指标评价报告。
研究内容:基于临床诊疗实践中的创新思想,面向临床实际应用需求,开展 II 类及以上医疗器械产品的实验室样机/样品的研发,并完成主要安全性和诊疗性能指标的第三方评价。
执行期限:2023 年 4 月 1 日至 2026 年 3 月 31 日。
经费额度:非定额资助,每项资助额度不超过 30 万元。本方向
支持项目不超过 15 项。
申报主体要求:本市医院牵头联合本市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指已获得本市药监部门颁发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下同)申报,本市高校、科研院所须联合本市医院及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共同申报
(须扫描上传与合作单位的正式合作协议)。每个单位申报项目不超过 3 项。
方向 2、II 类及以上医疗器械工程化样机/样品研制
研究目标:完成 II 类及以上医疗器械工程化样机/样品研制,取得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型检报告。
研究内容:针对医学影像诊疗设备、微创植介入器械、高端康复辅具等II 类及以上医疗器械实验室样机/样品,进一步优化产品的关键技术参数,明确并验证相关生产工艺,形成产品技术要求,研制出工程化样机/样品。
执行期限:2023 年 4 月 1 日至 2026 年 3 月 31 日。
经费额度:非定额资助,每项资助额度不超过 60 万元。
申报主体要求:本市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申报,其他企业须联合本市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共同申报(须扫描上传正式合作协议)。每个单位申报项目不超过 3 项。
方向 3、II 类及以上医疗器械的注册临床评价
研究目标:完成产品的注册临床评价,并获得产品注册申请受理号。
研究内容:针对已获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型检报告的II类及以上医疗器械,开展以产品注册申报为导向的临床试验研究,验证其临床的安全性与有效性,并完成临床评价。
执行期限:2023 年 4 月 1 日至 2026 年 3 月 31 日。
经费额度:非定额资助,每项资助额度不超过 100 万元。
申报主体要求:本市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申报,其他单位须联合本市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共同申报(须扫描上传正式合作协议)。申报单位应当扫描上传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型检报告。
专题四、前沿生物技术研究
方向 1、新型药物递送系统开发
研究目标: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mRNA 等核酸类药物新型递送系统,获得相关发明专利申请号及有效性和安全性评价报告。
研究内容:以新型药物研发为导向,围绕安全性、递送效率、靶向性等开展研究,建立核酸类药物新型递送系统,并在动物模型中完成有效性和安全性评价。
执行期限:2023 年 4 月 1 日至 2026 年 3 月 31 日。
经费额度:非定额资助,每项资助额度不超过 150 万元。本方向
支持项目不超过 2 项。
申报主体要求:每个单位申报项目不超过 3 项。方向 2、基因编辑工具开发
研究目标: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基因编辑工具,获得相关发明专利申请号及有效性和安全性评价报告。
研究内容:运用宏基因组学挖掘、分子进化、蛋白质优化设计等相关技术,围绕安全性、编辑效率、特异性等开展研究,建立新型基因编辑工具,并在具有临床应用价值的疾病动物模型中完成有效性和安全性评价。
执行期限:2023 年 4 月 1 日至 2026 年 3 月 31 日。
经费额度:非定额资助,每项资助额度不超过 150 万元。本方向
支持项目不超过 2 项。
申报主体要求:每个单位申报项目不超过 3 项。方向 3、AI 制药关键技术研究
研究目标: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人工智能药物研发关键技术,取得药物分子设计和筛选验证报告,并获得相关软件著作权证书或发 明专利申请号。
研究内容:运用大数据、自然语言处理、图像识别等AI 技术,开展先导化合物筛选、药物吸收、分配、代谢、排泄、毒性预测等研究,开发人工智能药物研发关键技术体系,完成不少于 2 个药物分子设计和筛选的验证。
执行期限:2023 年 4 月 1 日至 2026 年 3 月 31 日。
经费额度:非定额资助,每项资助额度不超过 150 万元。本方向
支持项目不超过 2 项。
申报主体要求:每个单位申报项目不超过 3 项。方向 4、真核细胞数字孪生技术研究
研究目标: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真核细胞数字孪生技术,建立可供第三方使用的软件平台,完成针对特定场景的细胞调控策略报告(含演示案例),并获得相关软件著作权证书或发明专利申请号。
研究内容:运用人工智能、高性能计算等信息技术,开展真核细胞的基因表达和生化反应网络解析、随机动态模型构建等研究,形成真核细胞全细胞模拟计算及数字孪生技术,并精准模拟不少于 2 个生理过程的调控机制。
执行期限:2023 年 4 月 1 日至 2026 年 3 月 31 日。
经费额度:非定额资助,每项资助额度不超过 150 万元。本方向
支持项目不超过 2 项。
申报主体要求:每个单位申报项目不超过 3 项。
2.1.4 人工智能科技支撑专项(具体根据每年度申报指南)专题一、人工智能基础理论
方向 1:认知与融合学习
研究目标:针对人工智能拟人认知能力不足的问题,推动复杂场景下的多模态知识的抽取、理解与推理等理论与算法创新,推动原创性理论突破,培育上海人工智能领域的创新团队。
研究内容:(1)面向个性增强的细粒度情感理解算法和理论。
(2)融合多模态知识的视觉认知理解算法与理论。(3)基于大规模多模态知识库的概念想象与多模态推理技术。
执行期限:2022 年 7 月 1 日到 2024 年 6 月 30 日。
经费额度:本方向为非定额资助。每项研究内容拟支持不超过 2
个项目,每项资助额度不超过 50 万元。企业牵头申报时,申报企业给予不低于 1/1(专项经费/自筹经费)比例的经费配套支持。
申报主体资质条件:本市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方向 2:自主与通用学习
研究目标:针对人工智能在真实世界场景下泛化能力不足的问题,推动动态开放场景下的开集学习、数据自适应学习、自主连续学习等 理论与算法创新,推动原创性理论突破,培育上海人工智能领域创新 团队。
研究内容:(1)开放场景下的多模态协同自监督、机器视觉新目标识别等开集识别理论与算法。(2)面向多样分布式数据和样本
数据自适应学习的深度神经网络理论与算法。(3)复杂场景下的自主连续学习理论与算法。
执行期限:2022 年 7 月 1 日到 2024 年 6 月 30 日。
经费额度:本方向为非定额资助。每项研究内容拟支持不超过 2
个项目,每项资助额度不超过 50 万元。企业牵头申报时,申报企业给予不低于 1/1(专项经费/自筹经费)比例的经费配套支持。
申报主体资质条件:本市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方向 3:鲁棒与可信学习
研究目标:针对当前人工智能算法抗干扰能力弱的问题,探索人工智能算法缺陷检测与修复、可信数据生成创新理论与方法,推动原创性理论突破,培育上海人工智能领域创新团队。
研究内容:(1)人工智能算法模型的缺陷诊断与修复、噪声样本学习理论与算法。(2)无真实数据监督的可信数据生成理论与算法。
执行期限:2022 年 7 月 1 日到 2024 年 6 月 30 日。
经费额度:本方向为非定额资助。每项研究内容拟支持不超过 2
个项目,每项资助额度不超过 50 万元。企业牵头申报时,申报企业给予不低于 1/1(专项经费/自筹经费)比例的经费配套支持。
申报主体资质条件:本市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方向 4:人工智能赋能科学发现
研究目标:面向人工智能赋能科学发现前沿热点,鼓励人工智能与相关科学研究领域开展交叉融合,推动科学研究新范式。
研究内容:针对科学研究中普遍存在的“维数灾难”等难题,研究可赋能化学、新材料、蛋白质发现等科学研究的深度学习新型算法模型。
执行期限:2022 年 7 月 1 日到 2024 年 6 月 30 日。
经费额度:本方向为非定额资助。拟支持不超过 4 个项目,每项资助额度不超过 50 万元。企业牵头申报时,申报企业给予不低于 1/1
(专项经费/自筹经费)比例的经费配套支持。
申报主体资质条件:本市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专题二、人工智能基础技术
方向 1:增强情感认知的通晓人心智能体基础技术研究与原型验
证
研究目标:推动具备通晓人心、共情、幽默等情感认知能力的智能体基础技术突破。
研究内容:针对人机交互中缺乏情感交流的难点问题,研究机器社会与情感认知的理论与模型、具备共情和幽默的判别与生成算法、复杂交互环境下类比及隐喻的模型与算法、面向机器情感认知能力的评估机制和评测方法,研制领域知识和情感知识增强的预训练语言模型,构建不少于 10 万个问题、5 种典型的情感认知维度的评估数据集,搭建一套具备情感认知能力的对话机器人原型系统,在教育心理和特殊教育领域开展原型验证。
执行期限:2022 年 7 月 1 日到 2024 年 6 月 30 日。
经费额度:本方向为非定额资助。拟支持不超过 1 个项目,资助额度不超过 500 万元。企业牵头申报时,申报企业给予不低于 1/1(专项经费/自筹经费)比例的经费配套支持。
申报主体资质条件:本市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方向 2:真实场景下人机协同的可持续学习基础技术研究与原型验证
研究目标:推动真实开放场景下具备未知学习、噪声学习、自适应持续学习能力的智能体基础技术突破。
研究内容:针对人工智能算法面临的高质量样本数据稀缺、标签数据带噪声,未知异常识别弱等问题,研究基于因果学习的多模态高维数据生成模型、真实场景下高维数据空间未知异常的感知与预测方法、融合多模态信息的自适应分析与推理模型,突破人机协同的交互式可持续学习技术,构建包括图像、视频、音频等不少于 5 种模态的
10 万级标准数据集,研制真实场景下的未知异常感知与预测系统,在真实世界典型代表性任务场景中开展原型验证。
执行期限:2022 年 7 月 1 日到 2024 年 6 月 30 日。
经费额度:本方向为非定额资助。拟支持不超过 1 个项目,资助额度不超过 500 万元。企业牵头申报时,申报企业给予不低于 1/1(专项经费/自筹经费)比例的经费配套支持。
申报主体资质条件:本市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方向 3:动态开放环境下的鲁棒学习基础技术研究与原型验证
研究目标:推动动态开放场景下具备可自纠错和可泛化能力的鲁棒智能体基础技术突破。
研究内容:针对当前人工智能模型泛化能力差、容错能力不足、决策有偏见等问题,研究多模态多任务协同的鲁棒学习范式、嵌入因果稳定自纠错机制的鲁棒训练方法、数据偏态分布下的公平可泛化表征方法,提升模型在多种复杂数据环境下的表现。面向真实世界的典型代表性任务,构建包含退化缺失、开放长尾、分布漂移等 3 类以上
数据场景的 10 万级标准数据集,研制具有强容错能力和高泛化性的鲁棒决策系统,开展原型验证。
执行期限:2022 年 7 月 1 日到 2024 年 6 月 30 日。
经费额度:本方向为非定额资助。拟支持不超过 1 个项目,资助额度不超过 500 万元。企业牵头申报时,申报企业给予不低于 1/1(专项经费/自筹经费)比例的经费配套支持。
申报主体资质条件:本市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方向 4:高性价比大规模混合事物分析系统架构与关键技术研究研究目标:面向高性能、低成本数据处理分析的实际需求,突破
相关基础技术,提升人工智能软硬件基础能力。
研究内容:研究具有算力自动扩容能力的弹性计算系统架构、基 于新型异构智能硬件体系的系统优化方法、数据动态存储结构与处理 等技术,研制系统原型并在大规模事务处理与数据分析场景开展验证,支持动态关联数据的低开销存储和高时效分析,系统的事务处理能力 达到百万级每秒,处理成本不高于 0.01 元/事务/秒。
执行期限:2022 年 7 月 1 日到 2024 年 6 月 30 日。
经费额度:本方向为非定额资助。拟支持不超过 1 个项目,资助额度不超过 1000 万元。企业牵头申报时,申报企业给予不低于 1/1
(专项经费/自筹经费)比例的经费配套支持。
申报主体资质条件:本市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方向 5:智能网联汽车操作系统基础技术研究
研究目标:推动智能网联汽车操作系统研发,为自动驾驶研究提供基础软硬件支撑环境,培育自动驾驶技术创新生态。
研究内容:开展整车分布式硬件抽象与虚拟化、资源动态分配、高可靠通信协议与运行环境、编译工具等技术研究,构建满足车用功能安全需求的操作系统原型,支撑自动驾驶算法模型部署并开展原型验证。
执行期限:2022 年 7 月 1 日到 2024 年 6 月 30 日。
经费额度:本方向为非定额资助。拟支持不超过 1 个项目,资助额度不超过 1000 万元。企业牵头申报时,申报企业给予不低于 1/1
(专项经费/自筹经费)比例的经费配套支持。
申报主体资质条件:本市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2.1.5 集成电路领域科技支撑专项(具体根据每年度申报指南)
(一)申报要求
1. 项目申报单位应当是注册在本市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具有组织项目实施的相应能力。
2. 研究内容已经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不得重复申报。
3. 所有申报单位和项目参与人应遵守科研伦理准则,遵守人类遗传资源管理相关法规和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相关规定,符合科研诚信管理要求。项目负责人应承诺所提交材料真实性,申报单位应当对申请人的申请资格负责,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不得提交有涉密内容的项目申请。
4. 申报项目若提出回避专家申请的,须在提交项目可行性方案的同时,上传由申报单位出具公函提出回避专家名单与理由。
5. 已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市科委科技计划在研项目 2 项及以上者,不得作为项目负责人申报。
6. 项目经费预算编制应当真实、合理,符合市科委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的有关要求。
(二)征集范围
专题一、前沿技术研究
方向 1:关键装备零部件与材料
研究内容(1):集成电路工艺检测设备用超宽光谱光源研制执行期限:2022 年 8 月 1 日至 2024 年 7 月 31 日。
经费额度:非定额资助,拟支持不超过 1 个项目,每项资助额度不超过 500 万元,企业自筹经费与申请资助经费的比例不低于 2:1。研究内容(2):面向化合物半导体工艺的分子束外延设备核心
部件研制
执行期限:2022 年 8 月 1 日至 2024 年 7 月 31 日。
经费额度:非定额资助,拟支持不超过 1 个项目,每项资助额度不超过 500 万元,企业自筹经费与申请资助经费的比例不低于 2:1。研究内容(3):芯片先进封装用高导热石墨烯强化界面散热材
料研发
执行期限:2022 年 8 月 1 日至 2024 年 7 月 31 日。
经费额度:非定额资助,拟支持不超过 1 个项目,每项资助额度不超过 500 万元,企业自筹经费与申请资助经费的比例不低于 2:1。
专题二、颠覆性技术研究
方向 1:新材料、新器件、新方法
研究内容(1):并行探针阵列电子束光刻关键技术研究执行期限:2022 年 8 月 1 日至 2024 年 7 月 31 日。
经费额度:非定额资助,拟支持不超过 1 个项目,每项资助额度不超过 500 万元,企业自筹经费与申请资助经费的比例不低于 1:1。研究内容(2):基于有机无机杂化金属氧化物的EUV 光刻胶干
法制备关键技术研究
执行期限:2022 年 8 月 1 日至 2024 年 7 月 31 日。
经费额度:非定额资助,拟支持不超过 1 个项目,每项资助额度不超过 500 万元,企业自筹经费与申请资助经费的比例不低于 1:1。研究内容(3):叉板式(ForkSheet)场效应晶体管关键技术研
究
执行期限:2022 年 8 月 1 日至 2024 年 7 月 31 日。
经费额度:非定额资助,拟支持不超过 1 个项目,每项资助额度不超过 500 万元,企业自筹经费与申请资助经费的比例不低于 1:1。研究内容(4):基于先进 CMOS 工艺的新型SOI 晶体管关键技术
研究
执行期限:2022 年 8 月 1 日至 2024 年 7 月 31 日。
经费额度:非定额资助,拟支持不超过 1 个项目,每项资助额度不超过 500 万元,企业自筹经费与申请资助经费的比例不低于 1:1。
研究内容(5):新型柔性存算一体器件技术研究执行期限:2022 年 8 月 1 日至 2024 年 7 月 31 日。
经费额度:非定额资助,拟支持不超过 1 个项目,每项资助额度不超过 500 万元,企业自筹经费与申请资助经费的比例不低于 1:1。研究内容(6):面向适用于低功耗、高带宽需求的多芯片集成
技术研究
执行期限:2022 年 8 月 1 日至 2024 年 7 月 31 日。
经费额度:非定额资助,拟支持不超过 1 个项目,每项资助额度
不超过 500 万元,企业自筹经费与申请资助经费的比例不低于 1:1
2.2 经委主要项目政策
2.2.1 上海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具体根据每年度上海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指南)
(一)支持方向:
(1) 中小企业数字化赋能项目
以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应用为支撑,以提升中小企业应对危机能力、夯实可持续发展基础为目标,集聚一批面向中小企业的数字化服务商,通过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赋能实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鼓励数字化 服务商为本市中小企业提供企业上云、研发设计、生产加工、经营管 理、销售服务等系统解决方案、产品和服务,帮助企业降本增效,形 成增长新动力。
(2) 中小企业创新项目
支持本市初创科技企业提升研发强度,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创新领军企业和高成长性的创新中小企业。优先支持集成电路、生物医药、人工智能三大先导产业内的中小企业,优先支持因高投入研发处于微利或未盈利阶段的企业。
(3) 中小企业升级项目
支持本市中小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购置先进设备,实施智能化改造,搭建智能化平台,开展“机器换人”,实现装备升级。优先支持中小企业采购智能制造核心装备(数控机床、工业机器人、增材制造设备、智能传感与控制设备、智能检测与装配设备、智能物流与仓储装备)。
(4) 中小企业改制上市培育项目
支持本市中小企业以境内资本市场上市为目的进行改制重组的项目。
(5) 中小企业融资附加费用奖补项目
支持本市辖内法人银行、商业银行在沪分行主动承担小微企业贷款相关的附加费用,进一步降低小微企业贷款成本。
(6)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信用贷款贴息项目
支持本市专精特新企业更好发展,对专精特新企业的无抵押信用贷款给予一定比例的贴息。
(7) 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
支持中小企业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开展创 业服务、人力资源服务、投融资服务、市场拓展服务、管理咨询服务、法律服务、商务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科技创新服务、行业协会综合服务、海外发展服务等 11 类业务的项目。
(二)支持标准和方式
上海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支持方式和额度按照《上海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1) 中小企业数字化赋能项目
按照中小企业数字化服务商(含遴选的“企业上云”项目服务商)与本市新增中小企业签订的服务合同金额给予补贴(单个企业服务合同金额不高于 10 万元),最高不超过合同金额的 30%。服务合同、 服务费用支付凭据及发票等相关证明材料需经第三方机构审核查验。中小企业数字化服务商通过社会公开征集,经专家综合评审和网上公示后确定,有效期一年。中小企业数字化服务商收到补贴资金后返还相关中小企业。
(2) 中小企业创新项目
按照不超过企业研发费用 10%的比例予以奖励,研发费用以税务部门核定的“研发费用允许扣除的研发费用合计”为准。单个企业奖励不超过 100 万元。
(3) 中小企业升级项目
对本市中小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购置先进适用设备(不含家具电器、办公耗材、车辆、电脑等日常办公设备),按照不超过设备额的 5%给予支持。每家中小企业列入支持范围的设备累计额不低于 100
万元,不高于 2000 万元。单个企业奖励不超过 100 万元。
(4) 中小企业改制上市培育项目
中小企业改制上市培育项目采取奖励的方式,奖励额度不超过 50 万元。
(5) 企业融资附加费用奖补项目
对商业银行承担的抵押登记费、中长期财产险、评估费、公证费等附加费用,按照支出额的最高 30%给予奖补,奖补范围为 1000 万元以下小微企业贷款业务(含个人经营贷),每家机构最高奖补 100万元。
(6)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信用贷款贴息项目
对本市专精特新企业上年度的 9 个月及以上的无抵押信用贷款 (含应收账款质押、股权质押、关联公司担保、担保机构纯信用担保等),按照不超过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 30%且不超过贷款合同额的 1%
(单户贷款合同额超过 3000 万元按 3000 万元计),给予贴息。
项目由提供信用贷款的商业银行代为申报,在获得贴息资金后返还相关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7) 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
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采取奖励的方式,A 级:奖励 50 万元;B 级:奖励 30 万元;C 级:奖励 20 万元;D 级:奖励 10 万元。
2.2.2 上海市首版次软件产品专项
在本市依法设立的企业,经营状态正常、信用记录良好、符合产业发展导向,具有承担项目建设的相应能力。
(1) 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区块链等核心软件;
(4) 金融、电信、能源、交通、水利、电子政务、公共服务、国防科技等大型行业应用软件;
(1) 拥有软件产品首次发表的软件著作权,其产品性能在行业内处于领先水平;
专项支持资金在上海市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专项支持资金采用后补贴方式安排使用。
资金支持比例不超过前 3 个首版次软件产品销售合同累计金额的 20%;一般项目支持金额不超过 50 万元,重点项目支持金额不超过 200 万元。
在本市依法设立的单位,经营状态正常,信用记录良好,财务制度健全,具有承担项目建设开发、应用推广、提供专业服务的相应能力。
(2) 推广重点应用场景,支持通过数字化转型提升社会服务智能便捷水平和市民高品质生活水平的应用场景建设,利用信息技术促进公共服务、数字惠民等领域的资源整合、流程优化、渠道拓展、模式创新等;
(3) 推动行业共性赋能,支持建设符合交通出行等城市管理、文化旅游等民生服务相关行业共性需求的数字化功能性平台,为行业在研发设计、仿真测试、设备应用、产研对接、成果应用等方面提供赋能;
(5) 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支持城市数字化转型相关标准规范制订、优秀产品服务推广、评估和监测分析、生态营造等;
(6) 国家有关部门在本市合作开展的城市数字化转型试点、试验或示范,以及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的其他城市数字化转型项目。
(1) 采用无偿资助方式支持的项目,支持比例一般不超过核定项目总投资的 30%,支持金额最高 500 万元;
(2) 采用奖励方式支持的项目,根据评估结果,单个奖励金额最高 50 万元;
(3) 国家有关部门在本市合作开展的城市数字化转型试点、试验或示范,根据国家或本市相关部门的要求给予支持。
对于需要支持的具有显著引领效应的项目,经市经济信息化委严格审核,会同市财政局报请市政府批准后,按照经批准的方案执行。
本办法还适用于经报市政府同意的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链中发挥关键核心作用的、新引进的重点企业。
本办法所称的集成电路和软件企业核心团队成员由企业自主决定,主要包括在企业担任重要岗位并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且 80%以上为管理人员。
(1) 企业在本市设立两年以上(新引进企业除外),依法纳税,信用记录良好;
(2) 核心团队成员申报年度社保需在上海缴纳,且个人信用记录良好;
(3) 企业从事业务领域需符合产业发展导向,同时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近两年知识产权拥有量稳定增长;
(四)申报奖励企业上一年度经核定的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以下规模:
a. 首次突破 200 亿元、100 亿元、50 亿元、10 亿元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b. 首次突破 30 亿元、20 亿元、10 亿元、5 亿元的集成电路装备企业;
c. 首次突破 30 亿元、20 亿元、10 亿元、5 亿元的集成电路材料企业;
d. 首次突破 15 亿元、10 亿元、5 亿元、2.5 亿元的集成电路电子设计自动化(EDA)工具开发企业;
e. 首次突破 200 亿元、100 亿元、50 亿元、10 亿元的软件企业;
f. 首次突破 15 亿元、10 亿元、5 亿元、2.5 亿元的基础软件、工业软件和信息安全软件企业。
核心团队奖励总金额按照上一年度经核定的主营业务收入(以下简称“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情况分级计发。
(2) 对于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 30 亿元、20 亿元、10亿元、5 亿元的集成电路装备企业,分别给予核心团队累计奖励不超过 3000 万元、2000 万元、1000 万元、500 万元;
(3) 对于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 30 亿元、20 亿元、10亿元、5 亿元的集成电路材料企业,分别给予核心团队累计奖励不超过 3000 万元、2000 万元、1000 万元、500 万元;
(5) 对于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 200 亿元、100 亿元、 50 亿元、10 亿元的软件企业,分别给予核心团队累计奖励不超过
3000 万元、2000 万元、1000 万元、500 万元;
(6) 对于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 15 亿、10 亿、5 亿元、
2.5 亿元的基础软件、工业软件和信息安全软件企业,分别给予核心团队累计奖励不超过 3000 万元、2000 万元、1000 万元、500 万元。
对核心团队成员的奖励金额,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奖励标准并按相关要求发放,成员个人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4) 在申报奖励上一年度的 3 年内持续有研发资金投入,且研发资金投入规模年均增长不低于 5%(设立不满 3 年的企业,自设立当年度起算)。
(5) 自申报奖励上一年度的 3 年内,须满足承担市级以上重点项目、获得重要科技奖项、获得重要知识产权、取得重要数字化转型成效等 4 项条件中的至少 1 项。
(2) 在申报奖励的上一年度,其个人工资薪酬应当达到一定标准。
(3) 承担企业关键或者重要岗位工作,包括专业技术人员、高级管理人员、生产岗位核心骨干,且申报奖励的人员中高级管理人员占比不超过 20%。
软件、高端装备、航空航天、先进材料、新能源等产业领域企业,其申报人数最高不超过申报奖励上一年度末在册员工数的 3%
(奖励人数不足 5 人时,可申报 5 人),且不超过 20 人。
集成电路、生物医药、人工智能等产业领域企业,其申报人数最高不超过申报奖励上一年度末在册员工数的 5%(奖励人数不足 5
承担国家和市级重大攻关任务的企业、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奖励人数。
专项奖励按照申报奖励的人员工资薪酬水平,采取定额与比例相结合的办法计发奖金。
软件、高端装备、航空航天、先进材料、新能源等产业领域企业,单个人员奖励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
集成电路、生物医药、人工智能等产业领域企业,以及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单个人员奖励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2.3.1 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具体根据每年度申报指南)
(1) 支持《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十三五”规划》(沪府发〔2016〕 65 号)和《服务业创新发展大纲(2017-2025 年)》(发改规划〔2017〕
(2) 支持《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发 展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5〕27 号)中明确的重点领域中的服务业项目。
(3) 支持《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本市生活性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4〕59 号)中明确的重点领域中的服务业项目。
(4) 支持国家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区域、国家大众创业万 众创新示范基地、国家级服务业示范园区和本市服务业创新发展示范区的重点服务业项目。
(5) 支持促进本市服务业发展的重大战略、重大政策和重大问题研究。
(6) 支持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各类服务业园区建设,对其核心区域发展战略、产业发展、功能定位等规划论证给予资助。
(7) 支持服务贸易、服务外包、文创产业发展。具体支持办法另行制订。
2018 年 12 月 1 日起在本市注册登记 36 个月以内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合作社、民办非企业单位四类创业组织。
A、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为本市户籍劳动者,非本市户籍劳动者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或《出国留学人员来沪投资享受优惠资格认定证书》
C、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按规定为吸纳就业人员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创业组织社保缴费单位须与登记就业单位、补贴申请单位相一致。
D、同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创办的创业组织只能申请享受一次补贴政策。
A、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缴费当月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下限作为基数计算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缴费额中用人单位承担部分 50%的标准给予补贴。
B、每个创业组织可按吸纳本市劳动者就业且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核定补贴人数,每月社会保险费补贴人数以 8 人为限,补
在本市注册登记 36 个月以内的小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农民合作社等创业组织,可按吸纳本市劳动者人数,申请创业场地房租补贴。
《上海市居住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或《出国留学人员来沪投资享受优惠资格认定证书》的非本市户籍劳动者;
B、创业组织租赁独立、合法的经营场所开展经营活动满 6 个月;
C、创业组织签订租赁协议并支付房租,且无转租行为(市、区创业孵化基地运营机构除外);
A、创业场地房租补贴以创业组织注册地或注册所在地的区内一处经营地实际发生租金为限。补贴金额根据创业组织吸纳本市劳动者就业,并按规定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的人数确定,每满 1
个月的补贴 1 个月,年度人均房租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 3000 元。
A、35 岁(含)以下,拟在沪创办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合作社、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创业组织的本市户籍青年大学生;
B、35 岁(含)以下,拟在沪创办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合作社、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创业组织的本市高校在读学生;
C、35 岁(含)以下,拟在沪创办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合作社、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创业组织的本市高校毕业且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青年;
D、未进行工商登记,但在网络平台实名注册、稳定经营且信誉良好的本市户籍网络创业者。
D. 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 5 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
A. 借款人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含提前还款),可以申请利息补贴。
B. 借款人须在获得贷款一年内在本市创办小微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农民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等各类创业组织。
对于符合条件的创业前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0BP 以下部分,由借款人和借款的创业组织承担,剩余部分财政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贷款实际期限。
B. 创业组织应当建立财会独立核算管理制度,并依法进行税务登记
C. 创业组织需吸纳本市户籍劳动者就业,且比例不低于 15%
D. 创业组织应根据风险评估情况,按要求提供必要的财产抵押,质押等形式的反担保。
贷款利率上限不超过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50BP。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为 2 年。
“创业组织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贷款金额低于 50 万元(含)的,申请企业免予提供抵押、质押方式的反担保;申请贷款金额高于 50 万元的,申请企业按要求提供必要的财产抵押、质押等形式的反担保。
1. 借款人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含提前还款),可以申请利息补贴。
对于符合条件的创业组织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0BP 以下部分,由借款人和借款的
创业组织承担,剩余部分财政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贷款实际期限。
1. 本市户籍劳动者在沪创办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合作社、民办非企业等创业组织的;
2. 非本市户籍劳动者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和《出国留学人员来沪投资享受优惠资格认定证书》的。
3. 申请人所办的创业组织,应当建立财会独立核算管理制度,并依法进行税务登记;
4. 申请人所办的创业组织需吸纳本市劳动者就业。创业组织吸纳本市户籍劳动者就业的比例不低于 15%(职工超过 100 人的,比例不低于 8%);
5. 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 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
贷款利率上限不超过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50BP。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为 3 年。
1. 借款人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含提前还款),可以申请利息补贴。
对于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0BP 以下部分,由借款人和借款的创业组织承担,剩余部分财政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贷款实际期限。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青年,可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参加创业见习:
(2) 参加本市就业创业见习计划的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所属全日制毕业学年学生;
(3) 本市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应届离校未就业全日制毕业生。
创业见习学员,可享受生活费补贴,并参加创业见习综合保险。其中生活费补贴标准为当年城镇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 80%。
1、具有本市户籍、毕业两年之内,且其教育经历可通过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验证的高校毕业生。
1、2018 年 12 月 1 日之后在本市首次注册创办小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合作社、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四类创业组织,且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3、创业组织至少为一人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满 6 个月,其缴费单位须与登记就业单位、申请补贴单位相一致。
(1) 注册或登记在本市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具有本市户籍或长期居住证的个人。
B、香港注册标准专利、澳门授权发明专利或台湾授权发明专利 (以下简称港澳台发明专利)专利权人;
C、依据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向国外申请并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以下简称国外发明专利)专利权人。
(3) 一项专利有多个专利权人的,资助申请人应为专利申请时第一申请人且符合上述规定。
(4) 专利权人发生变更的,《资助办法》规定的各项资助相应由变更后登记的专利权人办理。
资助申请受理后的办理期内,不再受理因权利人发生变动要求更改资助申请人的请求。
2. 年费资助。缴纳授权后第三年年费之后一次性资助不超过1500元。
授权资助和年费资助要求专利申请人和权利人均为注册或登记在本市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具有本市户籍或长期居住证的个人。
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减缴有关专利费用的国内发明专利,不再予以授权和年费资助。
3. 对小微企业获得的首件授权国内发明专利,一次性资助不超过 3000 元。
小微企业划型标准依据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规定。
4. 对获得中国专利奖的国内发明专利,一次性资助 10000 元。
B、经专利无效程序审查后维持专利权有效的国内发明专利; C、专利权转让或许可实际金额在 10 万元以上的合同内相关国
D、专利权质押合同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上的合同内相关国内发明专利;
E、专利保险的保费金额在 8000 元以上的合同内相关国内发明专利。
每一份专利权转让、许可合同,以及专利权质押、专利保险合同,仅一项相关国内发明专利可享受资助。
(2) 对港澳台发明专利,每项资助金额不超过 3000 元。
资助项目为资助申请人向有关专利审查机构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和向国内代理机构支付的服务费用。
港澳台发明专利资助要求专利申请人和权利人均为注册或登记在本市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具有本市户籍或长期居住证的个人。
1. 每项发明专利资助不超过 5 个国家或地区,通过PCT 途径申请并获得国外授权的发明专利在每个国家或地区资助不超过 5 万元,
国外发明专利资助要求专利申请人和权利人均为注册或登记在本市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具有本市户籍或长期居住证的个人。
2. 同一个资助申请人每年度获得的国外发明专利资助总额不超过 1000 万元。
3. 资助项目为资助申请人向有关专利审查机构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和向国内代理机构支付的服务费用。对于通过一个国际专利组织
或国家进行实审而进入其他相关国家生效的专利,资助项目仅为资助申请人向进入国家专利机构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
4. 费用以外币支付的,按照汇出该费用之日国家规定的汇兑率折合成人民币后结算。
(1) 国内发明专利资助申请期限为 1 年,其中: 1.授权资助,从授权公告日开始计算。
2. 年费资助,从授权后第三个专利年度起算日(专利申请日在该年的相应日)开始计算。
4. 获得中国专利奖的资助,从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文日开始计算。
5. 授权后维持八年以上的资助,从授权后第九个专利年度起算日(专利申请日在该年的相应日)开始计算。授权后第九个专利年度起算日在 2019 年 1 月 1 日前的,在专利有效期内可以申请此项资助。
6. 经专利无效程序审查后维持专利权有效的资助,从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发文日开始计算。
7. 实施专利权转让或许可的资助,从专利著录项目变更日期或备案证明日期开始计算。
8. 用于专利权质押和专利保险的资助,从贷款或保险合同生效日开始计算。
(2) 港澳台发明专利和国外发明专利资助的申请期限为 1 年,从专利证书颁发日开始计算。
分发挥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示范效应,按照年度绩效考核结果择优奖补,一次性给予每家不超过 80 万元。
依托市级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等产业园区,支持本市各区建设融合全链条知识产权运营要素的知识产权运营服
资助申请人是指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完成布图设计登记且注册或登记在本市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一项布图设计有多个权利人,其中有一方符合申请人条件也可根据本办法申请资助。
资助申请人申请布图设计登记资助的费用包括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登记费和代理机构的代理费。
按布图设计登记的实际发生费用予以资助,每项布图设计资助不超过人民币 2500 元。
资助申请人应当在布图设计证书颁证日后 1 年内,向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申请登记费用资助。
第三章:“大张江”专项政策
3.1 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发展资金重点项目 2022 版(具体细则按照每年申报指南)
编号 X01
1、资助事项
支持园区运营单位完善园区防控疫情配套设施和提供保障服务。 2、支持标准和方式
按实际支出的 50%给予支持,单个运营单位最高支持 300 万元。事后一次性支持。
3、申报条件
(1) 申报主体为注册在张江示范区内的园区运营企业或机构。
(2) 实际支出包括:为落实疫情防控措施,购置消杀物资,添置隔离设施,配备“数字哨兵”等。
(3) 配套设施在疫情防控期间已投入使用。
(4) 采购时间为:2022 年 3 月至 6 月间。编号 X02
1、资助事项
联合长三角企业开展防控疫情,促进相关技术运用的给予支持。 2、支持标准和方式
按实际支出的 50%给予支持,最高支持 100 万元,事后一次性支持。
3、申报条件
(1) 申报主体为注册在张江示范区内企业。
(2) 实际支出包括:技术分析费用、技术转让费用、产品试生产费用、产品市场推广费用。
(3) 产品在 2022 年 3 月至 6 月间投入使用。编号 X03
1、资助事项
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给予物流运输支持 2、支持标准和方式
按 2022 年 3 月至 6 月间发生的物流运输费给予 30%支持,单个
企业最高支持 50 万元 3、申报条件
(1) 申报主体为注册在张江示范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
(2) 所运输物资与主营业务相关,且已在 2022 年 3 月至 6 月间完成运输
编号 X04
1、资助事项
对复工复产企业给予疫情防控保障支持 2、支持标准和方式
按实际发生费用的 10%给予支持,最高支持 50 万元 3、申报条件
(1) 申报主体为注册在张江示范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
(2) 实际发生费用包括:接送返岗人员租车费、购置隔离设施费用。
(3) 费用发生在 2022 年 4 月 11 日至 6 月 30 日间编号 X05-1
1、资助事项
对重点领域科技企业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给予支持。 2、支持标准和方式
对于组织一定规模招聘活动的平台企业,按实际支出的 50%给予支持,单个企业最高支持 50 万元
3、申报条件
(1) 申报主体为注册在张江示范区内的单位。
(2) 组织的招聘活动,应不少于 100 家重点领域科技企业参与,
发布不少于 300 个招聘岗位。
(3) 实际支出的费用为用于组织招聘活动发生的设计费、劳务费、场地费等。
(4) 招聘活动发生在 2022 年 1 月至 7 月间。编号 X05-2
1、资助事项
对重点领域科技企业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给予支持。 2、支持标准和方式
对于招聘应届大学毕业生的企业, 按每聘用一名给予 2000 元补贴,单个企业最高支持 50 万元。
3、申报条件
(1) 申报主体为注册在张江示范区内的单位。
(2) 申报主体为重点领域科技企业。
(3) 招聘 2022 年度应届大学毕业生的企业,应与该学生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保。
(4) 招聘行为发生在 2022 年 1 月至 12 月间。编号 A01
1、资助事项
对孵化毕业企业和孵化机构,给予支持 2、支持标准和方式
对孵化毕业企业,给予 10 万元的事后一次性支持。
对孵化机构每孵化毕业 1 家企业,给予 5 万元的事后一次性支持
3、申报条件
(1) 申报主体为注册在张江示范区内的孵化毕业企业或孵化机
(2) 孵化企业毕业时间为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日间
编号 A02
1、资助事项
对在张江示范区内举办的具有影响力的创新创业活动,给予支持。 2、支持标准和方式
按不超过活动实际支出额的 50%给予支持,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事后一次性支持
3、申报条件
(1) 申报主体应注册在张江示范区内。
(2) 活动不以营利为目的,且非政府委托项目。
(3) 活动举办时间为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间。
(4) 每个分园每年支持不超过 1 项。编号 A03
1、资助事项
对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单位或新引进张江示范区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支持。
2、支持标准和方式
给予 25 万元事后一次性支持。 3、申报条件
(1) 申报主体为注册在张江示范区内的企业。
(2) 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首次引进的高新技术企业时间为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间。
(3) 每家企业只能享受一次。编号 A04
1、资助事项
对高增长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支持 2、支持标准和方式
①对 2021 年度营收 2000 万元-5000 万元(含)之间、研发投入强度 6%以上,且前 3 年营收复合增长率 25%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 50 万元支持。事后一次性支持。
②对 2021 年度营收 5000 万元-2 亿元(含)之间、且前 3 年营收复合增长率 20%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支持。
研发投入强度 5%-6%(含)的,给予 80 万元支持。事后一次性支持。
研发投入强度 6%以上的,给予 100 万元支持。事后一次性支持。
③对 2021 年度营收 2 亿元-5 亿元(含)之间、且前 3 年营收复合增长率 15%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支持。
研发投入强度 4%-5%(含)的,给予 100 万元支持。事后一次性支持。
研发投入强度 5%-6%(含)的,给予 120 万元支持。事后一次性支持。
研发投入强度 6%以上的,给予 150 万元支持。事后一次性支持。
④对 2021 年度营收 5 亿元以上、且前 3 年营收复合增长率 15%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支持。
研发投入强度 4%-5%(含)的,给予 150 万元支持。事后一次性支持。
研发投入强度 5%-6%(含)的,给予 180 万元支持。事后一次性支持。
研发投入强度 6%以上的,给予 200 万元支持。事后一次性支持。
3、申报条件
(1) 申报主体为注册在张江示范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注册成立时间应早于 2018 年 1 月 1 日。
(2)2021 年营收较 2020 年营收增长率不低于 10%。
(3)主营业务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编号 A05
1、资助事项
对企业获得国家级奖项、称号等,给予奖励。 2、支持标准和方式
首次获批为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奖励 200 万元。
首次获得中国质量奖的企业,奖励 100 万元;首次获得中国质
量奖提名奖的企业,奖励 50 万元。
对获得科技部“全国颠覆性技术创新大赛”总决赛优胜项目的单位,奖励 100 万元。
获评为国家级绿色工厂或绿色供应链管理示范企业,奖励 50 万
获得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称号的,给予一次性 30 万元奖励。 3、申报条件
(1) 申报主体为注册在张江示范区内的企业。
(2) 获得奖项或称号时间为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间。
编号 B01
1、资助事项
对获得创业投资基金及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机构投资者投资的企业,给予支持
2、支持标准和方式
对首次获得机构投资者股权投资的,按照实际投资额的 5%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对后续获得的投资机构股权投资,按照每次实际投资额的 2%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 400 万元;每家企业年度支持额不超过 600 万元。根据投资款到位情况,给予事后支持。
3、申报条件
(1) 申报主体需为获得投资的企业,且注册在张江示范区内。
(2) 股权融资事件发生时申报主体尚未上市。
(3) 投资机构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或经营范围含股权投资、创业投资、股权投资管理、创业投资管理,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为准。
(4) 股权融资事件完成于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日间。
编号 B02
1、资助事项
对企业首次获得银行贷款给予支持。 2、支持标准和方式
按该笔贷款发生利息的 50%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事后一次性支持。
3、申报条件
(1) 申报主体为注册在张江示范区内的企业。
(2) 企业已获得首笔银行贷款,且在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间结清。编号 B03
1、资助事项
对企业进行股改、在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融资,给予支持。 2、支持标准和方式
对完成股份制改造的企业,按照实际发生的中介服务费用给予 50%支持,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事后一次性支持。
3、申报条件
(1) 申报主体为注册在张江示范区内的企业。
(2) 企业已于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间完成股改。
编号 B04
1、资助事项
对企业进行股改、在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融资,给予支持。 2、支持标准和方式
对企业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科技创新板(N 板)挂牌,给予 75 万元事后一次性支持。
3、申报条件
(1) 申报主体为注册在张江示范区内的企业。
(2) 企业已于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间在新三板或N 板挂牌。
编号 B05
1、资助事项
对企业进行股改、在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融资,给予支持。 2、支持标准和方式
对企业申请在境内资本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获得受理,给予 150 万元事后一次性支持
3、申报条件
(1) 申报主体为注册在张江示范区内的企业。
(2) 上市申请已于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间获得受理。
(3) 每家企业只能享受一次。编号 B06
1、资助事项
对新备案及增资扩股的股权投资企业给予资助。 2、支持标准和方式
以公司制形式注册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可按实缴注册资本规模的 1%,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 1500 万元;
以合伙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原则上可按实际募集资金规模的 0.5%,给予合伙企业委托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 1500 万元。
已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进行增资扩股时,对新增实收资本或新增实际募集资金,可参照以上标准给予奖励。
3、申报条件
(1) 申报主体为注册在张江示范区内的企业。
(2) 新备案的股权投资企业指在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间按国家相关规定完成登记备案手续,且成立于 2020 年 1 月 1 日之后。
(3) 以合伙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及其委托的股 权投资管理企业均需注册在同一行政区内。
(4) 申报主体需实施基金托管。
(5) 公司制股权投资企业的实缴注册资本奖励,仅针对已进入基金托管账户的部分。
编号 C01-1
1、资助事项
对战略性新兴产业专利导航工作给予支持 2、支持标准和方式
对园区主导产业开展产业规划类专利导航, 经综合评定,按实际发生费用的 50%给予资助,单个项目资金支持总额不超过 30 万元,同一园区每年最多支持 1 项。
3、申报条件
(1) 申报主体是受园区委托,为园区开展专利导航工作,且注册在张江示范区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2) 符合国家知识产权局《产业规划类专利导航项目实施导则
(暂行)》、《专利导航指南》(GB/T39551-2020)。
(3) 围绕园区产业主导发展方向,从知识产权战略布局角度开展工作。
(4) 专利导航项目完成时间与合同约定时间一致,在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间。
编号 C01-2
1、资助事项
对战略性新兴产业专利导航工作给予支持 2、支持标准和方式
对单位实施专利导航引领科技创新工作,经综合评定,按实际发生费用的 50%给予资助,单个项目资金支持总额不超过 20 万元,同一单位每年最多支持 1 项。
3、申报条件
(1) 申报主体为注册在张江示范区内的单位。
(2) 符合国家知识产权局《企业运营类专利导航项目实施导则
(暂行)》、《专利导航指南》(GB/T39551-2020)。
(3) 专利导航项目完成时间与合同约定时间一致,在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间。
编号 C02
1、资助事项
对单位布局高价值专利组合给予支持。 2、支持标准和方式
经综合评定,可给予一次性资助 50 万元 3、申报条件
(1) 申报主体为注册在张江示范区内的单位。
(2) 单位参与国际、国家或上海市行业标准制定,拥有高价值专利组合,且以标准必要专利为核心,支撑单位核心主业发展(专利组合含国内发明专利数量 20 件以上或国内发明专利和国际专利均为
5 件以上)。用人单位可将资助资金奖励到专利发明人和知识产权管理人。
编号 C03
1、资助事项
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建立知识产权联盟给予支持。 2、支持标准和方式
经综合评定,按实际发生费用的 50%、最高 100 万元给予支持。 3、申报条件
(1) 由联盟秘书单位或主要发起单位作为申报主体,且申报主体注册在张江示范区内。
(2) 符合国家知识产权局《产业知识产权联盟建设指南》(国知办函管字﹝2015﹞192 号)等相关文件精神。
(3) 联盟各成员单位达成协议,明确至少 3 年的建设目标和建设方案。
(4) 产业知识产权联盟成员单位 5 家以上,拥有发明专利数量
30 件以上。
(5) 产业知识产权联盟存续期间,成员单位拥有知识产权数量持续增长。
(6) 联盟开展了专利池组建、专利布局、数据库建设、专利许可交易、价值评估、专利分析等相关工作。相关工作完成时间与合同约定时间一致,在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
间。每个联盟项目最多支持 3 年。
编号 D01
1、资助事项
对聘用顶级专家、高级人才、杰出青年人才的单位, 给予“伯乐引才”奖励。
2、支持标准和方式
(一)顶级专家。引进聘用国际知名奖项获得者(或提名 者),国家级高层次人才计划入选者,重大国家科学技术奖获得者,每聘用 1 人给予用人单位一次性 50 万元奖励。
(二)高级人才。引进聘用海外高层次人才、领军人才等省级人才计划入选者,每聘用 1 人给予用人单位一次性 40 万元奖励。
(三)杰出青年人才。引进聘用国家级、省级青年人才计划入选
者,每聘用 1 人给予用人单位一次性 30 万元奖励。
同一单位每年累计不超过 500 万元。用人单位可将奖励资金自主用于建立人才培育池、支持人才科研和个人生活补贴等方面。
3、申报条件
(1) 申报主体为注册在张江示范区内的单位。
(2) 除诺贝尔奖、图灵奖等国际知名奖项获得者(或提名者)可柔性聘用外, 其他类别人才均须为全职聘用。
(3) 所聘用的人才须与用人单位签订 2 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相关柔性聘用协议。
(4) 引进人才的聘用合同签订日期或内部培养人才获奖、入选人才计划日期,应在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间。
(5) 国际知名奖项包括:诺贝尔奖、图灵奖、菲尔兹奖、克拉福德奖、沃尔夫数学奖、阿贝尔奖、拉斯克奖以及美国国家科学奖、美国国家技术创新奖、法国全国科研中心科研奖、英国皇家金质奖、科普利奖。
(6) 重大国家科学技术奖包括: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及以上。
(7) 国家级青年人才计划包括:国家级海外高层次青年人才计划、国家青年拔尖人才、国家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青年长江学者;省级青年人才计划包括:省级海外高层次青年人才计划。
(8) 以同一人才名义获得过本支持政策的,不可重复申报。
编号 D02
1、资助事项
对入选或推荐参加科技部创新人才推进计划的人才或团队给予奖励
2、支持标准和方式
对市级主管部门推荐到科技部参加“创新人才推进计划”评选的人才或团队,给予一次性 10 万元奖励;对其中入选科技部“创新人
才推进计划”的人才或团队,再给予一次性 20 万元奖励。 3、申报条件
(1) 申报主体为注册在张江示范区内的单位。
(2) 人才或团队入选科技部 2020 年创新人才推进计划或由市级
主管部门推荐到科技部参加 2020 年创新人才推进计划评审。
编号 D03
1、资助事项
对获得“张江杰出人才”表彰的人才予以奖励。 2、支持标准和方式
对获得“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杰出创新创业人才”(简称“张江杰出人才”)表彰的个人,给予一次性 20 万元奖励。
3、申报条件
(1) 申报主体为注册在张江示范区内的单位。
(2) 人才获得 2021 年度“张江杰出人才”表彰。
编号 D04
1、资助事项
对获得“ 上海市海聚英才创新创业示范基地” 称号的单位,给予奖励。
2、支持标准和方式
对获得“上海市海聚英才创新创业示范基地” 称号的单位,给予一次性 50 万元奖励。
3、申报条件
(1) 申报主体为注册在张江示范区内的园区运营单位。
(2) 所运营的园区获得“上海市海聚英才创新创业示范基地”称号。
(3) 海聚英才创新创业示范基地在张江示范区内。
编号 E01
1、资助事项
对企业创新成果产业化项目和提升技术能级项目给予支持。 2、支持标准和方式
按已发生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费用)金额不超过 10%给予支持,单个企业最高资助 1000 万元。事后一次性支持。
3、申报条件
(1) 申报主体为注册在张江示范区内的企业。
(2) 创新成果产业化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不少于 2000 万元、不超
过 1 亿元(其中:生物医药领域的项目不超过 5000 万元)。
(3) 项目须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且创新性强、技术含量高、应用前景好、示范带动作用强;具有明确的实施目标和方案。
(4) 申报项目的承担单位、项目名称、总投资、建设地点、建设周期等有关证明材料的登记和表述应一致。
(5) 项目已经过核准或备案。
(6) 项目完成时间为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间。
编号 E02-1
1、资助事项
对生物医药领域企业给予支持。 2、支持标准和方式
对获准上市的国内首仿化学药物、首款生物类似药(不同剂型合并计算),给予 500 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单个企业每年最高支持 1000 万元。 3、申报条件
(1) 申报主体为注册在张江示范区内的企业。
(2) 国内首仿化学药物、首款生物类似药获准上市时间为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间,且生产地址在上海市。编号 E02-2
1、资助事项
对生物医药领域企业给予支持。
2、支持标准和方式
对于获得 FDA、EMA、WHO 等国际药品生产规范认证的,支持 200万元。对新药研究获得 FDA 突破性疗法(BTD)或再生医学先进疗法
(RMAT)资格认定的,获得 EMA 优先药物(PRIME)资格认定的,支持 200 万元,同一药品获得多个认定的,不重复支持。
3、申报条件
(1) 申报主体为注册在张江示范区内的企业。
(2) 相关认证或资格认定时间为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间。
编号 E03
1、资助事项
对药品研发、生产企业实施数字化转型,给予支持。 2、支持标准和方式
按软件采购合同实际支付金额的 30%给予支持,单个企业最高支持 200 万元。事后一次性支持。
3、申报条件
(1) 申报主体为注册在张江示范区内的企业。
(2) 软件产品已交付使用。
(3) 软件产品交付时间为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间。
(4) 数字化转型主要指应用实验室管理系统(LIMS)、数据采集与监视控制系统(SCADA)、执行制造系统(MES)、质量管理体系
(QMS)、仓储管理系统(WMS)以及电子通用技术文档(eCTD)等软件。
编号 E04
1、资助事项
对企业委托高校、三级医院、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实施技术开发,给予支持。
2、支持标准和方式
按照技术开发合同实际支付金额给予不超过 20%的支持。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事后一次性支持。
3、申报条件
(1) 申报主体为注册在张江示范区内的企业。
(2) 申报主体与高校或三级医院或科研院所或新型研发机构签订技术开发合同,合同金额已支付 80%以上(含)。单个合同金额不低于 50 万元。
(3) 合同尾款或最后一次支付在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间。
(4) 每份技术开发合同仅支持一次。编号 E05
1、资助事项
对生物医药领域实施研发与制造协同发展的产业化落地项目给
予支持。
2、支持标准和方式
按不超过租赁费(累计不超过三年) 或项目建设费的 30%给予支持,单个企业最高支持 4000 万元。分阶段拨付。
3、申报条件
(1) 申报主体为注册在张江示范区内的企业。
(2) 产业化项目符合“张江研发+上海制造”条件,已签订场地租赁或购 置协议,并办理项目备案手续。
(3) 已支付场地租赁费或项目建设费首笔款项。
(4) 项目应于 2021 年 1 月 1 日以后实施。
(5) 项目立项后,按核定支持金额 50%拨付支持资金;竣工验收实质性生产后,按核定支持金额 50%拨付后续支持资金。
编号 E06
1、资助事项
对企业实施集成电路、生物医药、人工智能等产业领域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给予支持
2、支持标准和方式
原则上按不超过总投入的 50%给予支持,单个项目最高 4000 万元。事前立项,分阶段拨付。
3、申报条件
(1) 申报主体为注册在张江示范区内的企业。
(2) 项目投入包括:硬件设备购置、软件购置或开发、材料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协作研究费等。
(3) 项目需对所在产业领域发展发挥促进带动作用。
(4) 经综合评价,每年支持不超过 20 项。
(5) 项目应于 2021 年 1 月 1 日以后实施,原则上不超过 2 年。编号 F01
1、资助事项
对数字化赋能园区管理或产业发展的项目给予支持。 2、支持标准和方式
按不超过项目支出的 30%给予支持, 最高支持 500 万元。事前立项,分阶段拨付。
3、申报条件
(1) 申报主体为注册在张江示范区内的单位。
(2) 项目能够提升园区智慧化管理水平或带动产业、技术发展。
(3) 项目支出包括:硬件设备购置费、软件购置或开发费、材料费、委托业务费等。
(4) 经综合评价,每年支持不超过 20 项。
(5) 项目应于 2021 年 1 月 1 日以后实施,原则上不超过 2年。
编号 F02
1、资助事项
对新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发生的贷款利息给予支持。
2、支持标准和方式
贷款利率高于 2%(含),符合国家中小微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 业标准的贷款对象,或者项目类型为社会治理和民生服务类的“新终端”项目,以及“新基建”重大示范工程,利息补贴为 1.5 个百分点,
其余项目利息补贴为 1 个百分点。
贷款利率低于 2%,利息补贴不高于优惠利率的 50%。 3、申报条件
(1) 申报主体为注册在张江示范区内的新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实施单位。
(2) 所发生的贷款符合《上海市新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贴息管理指导意见》。
(3) 符合所在区政府支持本区新型基础设施建设的相关政策要求。
(4) 优惠利率减去贴息后的实际利率不低于 1%。
(5) 项目总投资低于 1 亿元,且在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间支付利息,按实际支付利息的比例予以补贴。编号 G01
1、资助事项
对国家级园区或基地建设给予支持。 2、支持标准和方式
对获批创建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的, 给予一次性支持 500 万元。事后一次性支持。
3、申报条件
(1) 申报主体为注册在张江示范区范围内的机构, 且为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申报创建的单位。
(2) 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已获批创建。
(3) 获批创建时间为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间。编号 G02
1、资助事项
对园区实施工业节水、工业固废治理、能源中心建设、集中供热等项目,给予支持。
2、支持标准和方式
按所投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 50%给予支持,单个项目最高资助 500 万元。事后一次性支持。
3、申报条件
(1) 申报主体是注册在张江示范区内的园区运营或建设主体,且 项目建设在张江示范区范围内。
(2) 项目建成于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间。
(3) 项目验收合格。编号 H01
1、资助事项
对参加境内外重要展览和会议,宣传推广张江品牌的,给予支持 2、支持标准和方式
按参展费的 50%给予支持。展会范围实施清单式管理。参加多个展会的每年累计支持不超过 100 万元。事后一次性支持。
3、申报条件
(1) 申报主体是注册在张江示范区内的企业。
(2) 境内外重要展览和会议包括:美国国际电子消费展览会、世界移动通信大会、日本半导体设备展会、德国汉诺威生物技术展、美国国际制药工业展览会、德国杜赛尔多夫医疗器械展、世界制药原料展、以色列国际生物技术和医疗设备展览会、韩国首尔国际自动化展览会、日本东京人工智能博览会。
(3) 展会举办时间为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
(4) 参展费包括:展位费、特装费(不高于展位费)和展品的运输费,参展人员(不超过 2 人,每人最高补贴 1 万元)的交通费和住宿费。
编号 H02
1、资助事项
对落实国家部委、上海市政府要求与外省市开展战略合作,根据 上海科创中心建设需要, 开展的产业化合作项目或技术合作项目,给予支持。
2、支持标准和方式
按照总投入(不含土地费用)的 50%,最高支持 300 万元。事后一次性支持。
3、申报条件
(1) 申报主体是注册在张江示范区内的企业或机构。
(2) 按照与外省市战略合作协议明确的内容,推进落实的产业化合作或技术转化项目不少于 1 项。
(3) 项目完成时间在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间。
4.1 闵行区科委申报政策
4.1.1 闵行区关于推进科技创新创业和成果转化政策一、支持建设成果转化功能型平台
(1) 平台面向高端装备、人工智能、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和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符合上海市建设功能型平台导向和布局,为产业共性技术研发转化和创新链发展提供服务和支撑;
(2) 以建设上海市研发与转化功能型平台为目标,符合研发与转化功能型平台发展方向和定位的单位(机构);或者区政府重点部署的国际化成果转移转化功能型平台;
财政资金给予 1:1 资助,每年最高给予不超过 3000 万元,最多支
对经认定的上海市研发与转化功能型平台,按市级文件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匹配,区级前期投入的启动经费纳入后续市级功能型平台的运营费匹配资金额度。
(2) 购买关键重大进口设备并纳入上海研发公共服务平台设备共享的科技企业。
对单台设备一次性给予购置 30%补贴,每年每家单位累计不超过 100 万元。
(2) 为区内企业提供技术研发、检验检测、仪器设施设备共享等专业技术服务。
为区内企业提供专业技术服务的,经市创新券主管部门核定实际发生的服务费用给予 15%、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资助。
已申请享受研发技术服务和仪器设备共享并使用创新券支付的企业。
对已申请享受研发技术服务和仪器设备共享的企业,对发生的费用经市级主管部门核定,给予 30%的资助,每年每家企业最高补贴不超过 20 万元。
参加中国创新创业大赛获奖的企业,按国家级资助资金给予 1: 1 匹配。
参加市级创新创业大赛获得立项的企业,按市级资助资金给予1: 1 匹配。
参加市级创新创业大赛的企业,根据市级创新创业大赛综合评审结果,视情确定区级资助企业。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一次性给予 10 万元的资助。四、鼓励成果完成人在本区创业
1、成果权属清晰,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等各类主体的科技成果完成人,为自行转化相应科技成果在本区创业的;
经评审,对当年度“闵行区科技创业新锐”企业给予一次性 20万元资助。
(1) 由区内孵化器、加速器培育的毕业企业,经市、区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3) 孵化器、加速器毕业企业注册在本区购置或租赁自用办公用房。
对孵化器、加速器毕业企业注册在本区购置或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按企业实际购房、租赁情况对购房总价的 5%或三年期年度租金的 15%给予补贴,同一企业累计扶持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经市级主管部门认定的市级科技小巨人工程企业、市级科技小巨人工程培育企业。
对被评为市级科技小巨人工程企业、市级科技小巨人工程培育企业的,按市级财政资金给予 1:1 的匹配。
(2) 制造类企业的研发人员人数不低于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软件或科技服务类企业的研发人员人数不低于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 25%;
(3) 企业近三年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不低于 5%;
(4) 制造类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 2000 万元至 10 亿元;
软件或科技服务类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 1000 万元至 10 亿元,且企业前三年主营业务收入或净利润的平均增长率达到 10%以上;
(5) 企业有强健的经营管理团队,健全的财务制度,较强的市场应变能力,灵活的激励机制。
经评审被认定为区级科技小巨人企业的,一次性给予 50 万元资助。
(2) 该项目的研发投入不少于 500 万元,项目执行期内累计销
在现代农业、公共安全、生态环境等直接跟民生密切相关的产品技术创新和数字生活示范应用项目。
经评审立项,验收后给予 10-30 万元的资助。九、鼓励企业开展产学研协同创新
(1) 企业与高校及科研机构开展产学研合作、签订项目合作协议,并完成合作项目;
(2) 企业在闵行区科创服务平台中提出技术创新需求、参与创新挑战赛,达成产学研合作协议,并完成合作项目。
2018 年 12 月 1 日后经上海市院士(专家)工作站指导办公室批准建立的院士(专家)工作站。
企事业单位建立院士(专家)工作站,根据工作站建设进度,给予总额最高 30 万元资助,分两次拨付,建立初期给予 10 万元建站资
助,运作一年后经区主管部门评估合格再给予 20 万元运行资助。十、鼓励实施成果转移转化
(1) 以推进成果转移转让和产业化为目的而开展的知识产权分析评议和价值评估;
(2) 需与具备分析评议资质的专业服务机构开展合作。 2、扶持标准
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给予 50%、每家单位每年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的资助。
(1) 对企业承接和实施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项目,经评审,给予项目投入费用的 30%、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的资助,同一项目执行期较长的,可每年申请一次当年度发生费用的补贴,累计不超过 3 年;
(2) 机构为区内企业提供成果挖掘、价值评估、成果对接、技术交易、版权登记等成果转移转化服务产生收入 50 万元以上,服务双方无任何关联关系;
(3) 机构拥有具备服务能力的工作人员(人员数以缴纳社保人员为准)。
在本区实际发生房租的前三年,根据其服务绩效,按实际承租面积的 50%给予房租补贴,每年每家机构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1) 在本区成果转化专业交易服务平台(如上海知识产权交易中心南部分中心等)进行成果转化交易;
(2) 企业间的成果转化交易,受让方与转让方无关联关系。 2、扶持标准
对交易过程中产生的交易服务费用给予 50%、最高 50 万元的补贴。
(1) 对获得授权的每项国内发明专利的单位或个人,给予每件缴纳官费 50%的资助,每项最高资助 5000 元;“港澳台”发明专利按国内发明专利标准资助;
(2) 获得登记的每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单位或个人,一次性资助 3000 元;
以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受理局向美国、欧洲专利局、日本、韩国申请发明专利并获得授权。
(1) 向美国、欧洲专利局、日本、韩国申请发明专利并获得授权,资助总额不超过官费的 50%,每项最高资助 2 万元;
(三)鼓励开展知识产权(专利工作)试点、示范工作 1、申请条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 被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
(2) 被认定为上海市专利试点、示范单位,上海市试点、示范园区。
(1) 国家级试点示范单位给予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的资助;
(四)支持开展区级知识产权示范项目 1、开展知识产权分析评议
经评审,验收通过后按照项目实际发生费用一次性给予 50%、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的资助。
①通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29490-2013)认证;
经评审,给予验收通过的单位一次性 10 万元的资助。十三、加强科技金融服务
(1) 获得科贷通、微贷通等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履约保证保险贷款的企业;
(2) 按时足额还款后一年内申请的科技型企业。 2、扶持标准
(1) 获得贷款的科技型企业,对超过央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部分,给予贷款企业央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 20%的补贴,每年每家补贴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
(2) 获得科贷通、微贷通等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履约保证保险贷款的企业,按实际发生的担保费(保险费)给予 50%的补贴,每年每家补贴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
对区政府认可的科技创新创业主题活动,经核定,一次性给予其活动实际发生相关费用 50%、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补贴,同一机构每年补贴最高不超过 150 万元。
4.1.2 闵行区关于促进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一、支持研发创新
评审给予每项最高 100 万元的资助,每年发布申报指南,项目管理参照《闵行区科技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注册和税务登记在闵行区,新获得《药品注册批件》且销售结算在本区范围内的企业。
(1) 对创新药,在本区生产销售且获得市级立项支持的,给予市级扶持资金 10%配套且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在本区生产销售市级未立项支持的给予单品种一次性研发费用资助 400 万元;未在本区生
产但销售结算在本区的给予单品种一次性研发费用资助 300 万元;
(3) 对兽用药品批件,一类新药给予单品种一次性研发费用资助 100 万元;二类和三类新药给予单品种一次性研发费用资助 50 万元。
注册和税务登记在闵行区,获得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书》且销售结算在本区范围内的企业。
(1) 获得创新医疗器械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书,获得市级立项的可给予市级扶持资金 20%配套且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市级未立项的可给予单品种一次性研发费用资助 150 万元;经认定可给予单品种
(2) 获得医学影像、植入性组织材料等非诊断试剂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书,获得市级立项的可给予市级扶持资金 20%配套且最高不超过 60 万元;市级未立项的可给予单品种一次性研发费用资助 100
(3) 获得基因测序、肿瘤检测等诊断试剂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书,获得市级立项的可给予市级扶持资金 20%配套且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市级未立项的可给予单品种一次性研发费用资助 50 万元;经
认定可给予单品种一次性研发费用资助 30 万元。二、推动产业发展
(2) 经市级部门评审立项的生物医药领域核心技术攻关、关键专业化服务平台建设及重大产品产业化项目或上海市战略性新兴产业生物医药领域重大产业化项目。
(3) 相关街镇园区已给予一定的租金和装修补贴。 2、支持标准
按街镇园区给企业补贴额度的 1:1 给予最多连续三年的扶持,每
年最高不超过 150 万元。区和(街)镇扶持总额不超过企业实际发生总额。
(2) 完成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并取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件,并在本区销售结算。
单品种给予 200 万元资助,同一药品不同规格视为同一品种,单
根据企业生产经营首次突破情况,可分别给予 20 万元、50 万元、 100 万元一次性资助。
(1) 注册和税务登记在闵行区的企事业单位或民办非企业单位;
(2) 面向生物医药研发中试、检验检测、孵化转化经市相关部门认定的专业技术服务平台;新引入或建立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机构(GLP)
对经市级部门新认定的专业技术服务平台,新引入或新认证符合 GLP 规范的公共服务平台,按照项目建设固定资产(不含土地厂房基建设施)投资额的 20%给予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的支持。等公共服务平台。
(1) 注册和税务登记在闵行区的企事业单位或民办非企业单位;
(2) 医药合同研究(CRO)、合同研发生产(CDMO)、临床试验机构(GCP)等公共服务平台为本区生物医药企业提供服务,服务合同必须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每年按实际服务金额的 10%予以资助,单个平台每年资助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2) 药品和医疗器械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本区企业进行生产,并在本区销售结算或按照药品、医疗器械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接受委托生产的企业;
(1) 给予委托方首次实际交易合同金额的 5%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
(2) 给予受委托方实际交易合同金额的 5%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
4.1.3 闵行区关于支持关键核心技术自主创新的实施意见一、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项目
2. 申请项目类别符合《闵行区关键核心技术(产品)目录》(见附件);
4. 科研实力突出,拥有高层次关键核心人才、研发团队、研发办公场地、支撑技术攻关研发项目的设备;
6. 企业信用状况良好,两年内(自申请截止日起前两年)未发生涉税等违法违规事项。
区科委采用“揭榜挂帅”等机制,遴选闵行战略急需、应用导向鲜明的技术攻关项目。
项目立项。区科委根据区级相关职能部门初审和专家评审的意见,经闵行区人民政府同意后,进行项目立项,签订项目合同书。对未立 项的重点项目,做好项目跟踪。
资助方式为事前立项,分阶段拨付。项目评审立项后,给予每个项目牵头单位财政资助金额 30%的首笔经费。项目验收通过后给予项目牵头单位不超过财政资助金额 70%的剩余经费。
在闵行区注册设立的高校、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以及各类民非组织(单独或校企联合)运营的科研实体。
支持类型分为国家级、上海市级和闵行区级三类。 1.国家级、市级创新研发中心
(2) 近三年拥有获得知识产权的自主研发核心技术、科技成果等(含发明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
(4) 申请单位拥有一定的科研资产和经济实力,有筹措资金的能力和信誉,且有一定的自有资金;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实验条件,用于研究开发的设备原值不低于 500 万元,其中近三年用于研
究开发的设备采购原值不低于 200 万元;企业研发费用占上年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 5%;
(5) 具备科技成果转化能力。企业近三年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不少于 1 项;依托高校、科研院所设立的创新研发中心,近三
(6) 设有五人以上的技术委员会,由国内同行业科技界、企业界权威知名人士,以及依托单位主要工程技术骨干组成,其中依托单位成员不得超过三分之二;
(7) 须在某一技术领域具有雄厚的科研实力,能承担国家和市级科技开发项目,企业近三年承担过国家级、市级科技部门科技项目优先;
(1) 获得国家科技部、上海市科委批准且验收合格的企业按上年度研发费用的 15%进行资助,一次性给予国家级创新研发中心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市级创新研发中心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的资助;
2. 区级创新研发中心(含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依托企业建立“区级创新研发中心”在建设期满 2 年后进行评
4.2.1 闵行区关于推进智能制造与工业互联网促数字化转型的政策一、鼓励优质企业落户集聚
注册并纳税在本区的、固定资产投资 5000 万元以上的人工智能、智能制造和工业互联网等符合闵行区产业发展规划的市场主体。
(1) 根据综合评审结果,按项目 2 年内研发费用和设备投资的 10%给予补贴,上限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项目立项时拨付 50%,通过验收再拨付 50%;
(2) 经区政府批准的重大项目,支持比例和金额实行一事一议。每年拟立项的项目数量根据年度预算情况,按综合评分分值排名取前列立项。
注册纳税在本区的、实缴资本规模 500 万元及以上、企业规模
30 人及以上、市场融资规模达到 2000 万元的人工智能、智能制造和工业互联网领域市场主体。
经评审通过,给予办公、生产经营场地租金前两年 100%补贴、第三年补贴 50%,累积补贴总额上限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享受租金补贴的市场主体要制定技术、知识产权、营收总额、税收总额等考核指标。
注册并纳税在本区的市场主体,开展的智能工厂、工业互联网等数字化转型建设项目。
(1) 根据综合评审结果,按智能工厂、工业互联网建设集成投入的 10%给予扶持,上限最高不超过 2000 万元。项目立项时拨付 50%,验收通过后再拨付 50%;
(2) 经区政府批准的重大项目,支持比例和金额实行一事一议。
注册并纳税在本区的、获得国家或上海市授牌认定智能工厂的市场主体。
对国家或上海市授牌认定智能工厂的区内市场主体,给予获得市级授牌认定的主体 1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给予获得国家授牌认定的
注册并纳税在本区的市场主体,被列入国家或上海市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或示范的市场主体,或完成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的市场主体。
对于完成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的区内市场主体,给予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对于贯标等级为流程级的市场主体一次性奖励总额度上
限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对于贯标等级为网络级的市场主体一次性奖
励总额度上限最高不超过 40 万元;对于贯标等级为生态级的市场主
体一次性奖励总额度上限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对于列入国家或上海市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示范的区内市场主体,一次性奖励总额度上限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经本区认定的、为本区企业提供上云上平台服务的市场主体。 2.扶持标准
每年按实际完成的上云上平台企业数量,经专家评审按每个企业 500 元的标准进行资助,单个平台服务商每年资助上限最高不超过
在本区注册登记并纳税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开展 5G/AI+工业互联网创新应用项目的市场主体。
(1) 根据综合评审结果,按 5G/AI+工业互联网创新应用项目投入的 20%给予扶持,上限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项目立项时拨付 50%,验收通过后再拨付 50%;
(2) 经区政府批准的重大项目,支持比例和金额实行一事一议。
(六)鼓励申报市级、国家级工业互联网产业示范应用 1.申请条件
注册并纳税在本区的市场主体,被列入国家或上海市工业互联网产业示范应用试点或示范的市场主体。
对于列入国家或上海市工业互联网产业示范应用试点示范的区内市场主体,给予获得市级称号的主体 1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给予
获得国家级称号的主体 15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三、支持服务平台发展
(1) 经评审智能制造和工业互联网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入驻给予 50 万元的一次性开办费资助;
(2) 公共服务平台开办租用的办公用房前三年给予 50%租金补贴,补贴面积不超过 300 平方米,每年上限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对闵行区智能制造和工业互联网产业联盟开展的在行业内具有较大影响力、且获得区政府认可的公益活动。
经评审认定,对联盟理事长单位按实际发生相关费用给予事后扶持,上限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本区认定的、符合闵行区产业发展规划的、为本区企业开展智能制造诊断服务的市场主体。注册并纳税在本区的、开展智能制造诊断的市场主体。
每年按实际完成的企业智能制造诊断报告有效个数,经专家评审按每个给予 4 万元的标准进行资助;对于完成智能制造诊断并形成有
4.2.2 闵行区关于加快推进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具体根据当年度申报指南)
一次性奖励:全球总部最高不超过 600 万元,亚洲区、亚太区总
部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中国区、大中华区总部或总部型机构最高不
存量企业升级为上海市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总部型机构的,参照执行。如企业获得上述任何一类奖励后符合更高级别标准的(包括市级奖励),可申请差额奖励。
对新引进的上海市外资研发中心,除区级配套外,另外给予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其中,全球研发中心 300 万元,其他
外资研发中心及外资开放式创新平台 200 万元。一次性奖励分三年按 40%、30%、30%比例发放。
存量企业升级为上海市外资研发中心的,参照执行。如企业符合更高级别标准研发中心级别(包括市级奖励),可申请差额奖励。
对新引进的上海市民营企业总部、总部型机构,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2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和 1000 万元的购(租)房补贴。购(租)房补贴分三年按 40%、30%、30%比例发放。
购(租)房补贴需满足企业在本区购买或租赁办公用房且自用,其中购房补贴按购建房投资款的 3%总额给予资助,且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租房补贴按租房价格的 30%总额给予资助,且最高不超过
存量企业升级为上海市民营企业总部和总部型机构的,参照执行。 4.市贸易型总部
新引进或新认定的上海市贸易型总部扶持标准参照上海市民营企业总部。
5.区级总部(区外资企业总部、区民营企业总部、区贸易型总部)
①闵行区外资企业总部:注册纳税在本区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内未减少过注册资金,母公司资产总额不低于 1 亿美元,注册资本
不低于 200 万元美元,具有全国性营运、结算、管理、研发等一项或多项总部职能。
②闵行区民营企业总部:在本区注册且持续经营 1 年(含)以上,对其投资机构拥有控制权或行使管理权,经济性质以民营经济为主的独立法人企业组织,上年末资产总额达 5000 万元及以上,上年度营
业收入(销售收入)超过 5 亿元,除本市外,拥有 1 个或 1 个以上分支机构(全资子公司、分公司或办事处)。
对新引进的国际商贸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达 2 亿元及以上,年
经济贡献不低于 800 万元,给予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购(租)房补贴需满足企业在本区购买或租赁办公用房且自用,其中购房补贴按购建房投资款的 3%总额给予资助;租房补贴按租房价格的 30%总额给予资助。
对新引进的文化创意、科技服务、专业服务、医疗健康服务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达 5000 万元及以上,年经济贡献不低于 300 万元,
聚焦国际商贸、现代金融、文化创意、科技服务、专业服务、医疗健康服务等重点产业领域的企业:
(1) 龙头企业:年经济贡献达 1 亿元及以上,区级地方贡献部
分较上年增量达 300 万元及以上,给予 1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 骨干企业:年经济贡献达 2000 万元及以上,区级地方贡献
部分较上年增量达 200 万元及以上,给予 5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如升级为龙头企业,给予差额奖励。
(3) 成长型企业:年经济贡献达 500 万元及以上,连续两年经济贡献增长达 20%及以上,给予 3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如升级为骨干企业或龙头企业,给予差额奖励。
经国家、上海市相关部门认定的示范企业(项目),给予国家级 50 万元、市级 2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示范层级从市级升级为国家级,给予差额奖励。
(3) 重点文创项目:鼓励企业申报上海市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财政扶持资金项目,对获得市级认定支持的项目,按市级相关政策给予配套支持。对获得区级认定支持的项目,按核定总投资额的 20%
①经国家、上海市相关部门认定的生产性服务业功能区,按其公共功能建设项目费用的 20%采用后拨付方式给予一次性项目补贴,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②对获得上海市产业转型升级发展专项资金(生产性服务业和服务型制造发展)支持的项目,按照市级扶持资金的 50%给予配套补贴,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2) 本区企业拟在沪深交易所上市,完成股改,且已在上海证监局辅导备案。
对由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取得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且已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辅导备案的企业,给予 100 万元一次性补贴。
本区企业获得主板、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资格并上市的,给予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一次性奖励。
获得深主板、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资格并上市的,给予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一次性奖励。
(1) 注册纳税在闵行区的企业,申请扶持企业为境内控股公司; (2)境外控股平台公司在香港联合交易所、纽约股票交易所和纳
在本区的控股公司通过海外控股平台公司,成功在香港联合股票交易所、纽约股票交易所和纳斯达克股票交易所上市的,标准参照(一)鼓励企业在沪深交易所上市中条款 2 深主板、创业板上市政策执行,
(3) 通过并购重组实现借壳上市,并将上市企业新迁入本区的; 2.扶持标准:
通过并购重组实现借壳上市,并将企业保留在本区的,给予最高 100 万元一次性补贴。如通过并购重组实现借壳上市,并将上市企业新迁入本区的,视同本区企业在沪深交易所上市。
二、鼓励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
(2) 已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成功挂牌交易。 2.扶持标准:
本区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基础层企业给予不超过 3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创新层企业给予不超过 50 万元的一次
(2) 已在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成功挂牌交易。 2.扶持标准:
本区企业为在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而完成股份制改造的,按照股改补贴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挂牌后一次性奖励最高 75 万元,
4.3.1 闵行区关于推动质量提升 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意见一、鼓励申报各级政府质量奖
获得“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上海市市长质量奖”、“上海市质量金奖”、“闵行区政府质量奖”的单位或个人。
对获得中国质量奖的单位,一次性给予 100 万元资助。对获得中
国质量奖提名奖的单位,一次性给予 50 万元资助。对获得中国质量
对获得上海市市长质量奖的单位,一次性给予 50 万元资助;对
获得上海市市长质量奖的个人,一次性给予 2 万元资助。对获得上海
市质量金奖的单位,一次性给予 25 万元资助;对获得上海市质量金
对获得闵行区政府质量奖的单位和个人资助金额依据本市评比达标工作的相关要求和区政府的相关规定执行。
对获得上海市重点产品质量攻关成果一、二、三等奖的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 10 万元、5 万元、2 万元的资助。
1. 由区内企业选派的符合条件的员工参加企业首席质量官任职资格培训;
2. 选派单位聘请经培训合格的员工担任企业首席质量官(由财政资金组织开展的相关公益培训而获得培训合格证书的除外)。
对获得“上海品牌”认证的单位,一次性给予 30 万元资助。有
区内单位参与制定的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通过“上海标准”评价后,一次性给予 30 万元资助,其中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通过“上海标准”评价的,仅资助第一起草者。
区内单位承担国家级、市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通过验收后,分别一次性给予 20 万元、15 万元资助。同一单位的同一项目相继通过各级标准化试点验收的,按就高原则资助。
首次通过测量管理体系认证的单位;首次通过测量管理体系认证复评审的单位。
对首次获得测量管理体系认证的单位,一次性给予 3 万元资助;
对首次通过测量管理体系认证复评审的单位,一次性给予 2 万元资助。十一、鼓励开展节能、低碳、能源管理体系建设
首次获得节能产品认证、低碳产品认证或能源管理体系认证的单位。
对首次获得节能产品认证、低碳产品认证或能源管理体系认证的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 3 万元资助。
(具体根据当年度通知)以下为 2022 年度一、选拔对象及范围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工作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近 2 年内在我市累计缴纳社会保险满
(一)距法定退休年龄 5 年以上,即 1966 年 1 月 1 日以后出生
(企业女性 1971 年 1 月 1 日以后出生)。要注重发现和选拔优秀青
年专业技术人才,培养期结束(即 2019 年及之前入选)的上海市青年拔尖人才申报的,不占用人单位推荐名额。
(二)符合“品德素质优秀、专业贡献重大、团队效应突出、引领作用显著、发展潜力较大”的基本条件。
1. 已入选国家级人才计划的人员(已过培养期的青年项目除外);
4. 已入选“(青年)长江学者”、“国家杰出(优秀)青年科学基金”,及部级人才计划,且尚在培养期内的人员;
5. 担任局级及以上领导职务,且不再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企事业单位领导(市管干部);
6. 连续 2 年申报未入选,在本年度内无新的重大专业成果的人员。二、推荐平台
1. 专家举荐。经 1 名及以上高峰人才、国家实验室主任,或 2名及以上我市本专业领域两院院士联名推荐,通过综合评价达到本行业领域申报人才平均水平,经单位复核、公示后,可直接进入终审环
节,不占平台推荐名额。每名专家每年可推荐 1 名人才,若出现专家推荐多名人才情况,以手写推荐时间先后顺序为准。
2. 社会团体举荐。专业学会、行业协会等通过政府社团管理部门登记的合法团体可以举荐本学术技术领域中符合申报条件的优秀人才。每个社会团体当年可举荐 2 人。
符合申报条件的优秀人才,可通过自荐参加本单位领军人才推荐选拔。
充分发挥用人单位主体作用,通过专家或社会团体举荐申报的,申报材料应提交所在单位复核。用人单位要对各种渠道申报的人选审核把关,并在单位内部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5 天,由用人单位统一申报。
申报个人须由与之建立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用人单位进行申报(以社保缴纳单位为准),从事兼职的专业技术业绩可作为申报材料,经兼职单位确认后一并提交申报单位。
创业领军人才采取以赛代评、以赛选才的评审方式,参加海聚英才创新创业大赛,进入复赛阶段,复赛成绩突出且符合选拔基本条件的可直接入选计划。
2021 年海聚英才创新创业大赛创业项目优胜奖选手,由原推荐
单位负责复核人选基本情况,对符合选拔基本条件的,列为 2022 年东方英才创业项目正式人选。
(具体根据当年度通知)以下为 2022 年度一、选拔对象及范围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工作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近 2 年内在我市累计缴纳社会保险满
(一)距法定退休年龄 5 年以上,即 1966 年 1 月 1 日以后出生
(企业女性 1971 年 1 月 1 日以后出生)。要注重发现和选拔优秀青
年专业技术人才,培养期结束(即 2019 年及之前入选)的上海市青年拔尖人才申报的,不占用人单位推荐名额。
(二)符合“品德素质优秀、专业贡献重大、团队效应突出、引领作用显著、发展潜力较大”的基本条件。
1. 已入选国家级人才计划的人员(已过培养期的青年项目除外);
4. 已入选“(青年)长江学者”、“国家杰出(优秀)青年科学基金”,及部级人才计划,且尚在培养期内的人员;
5. 担任局级及以上领导职务,且不再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企事业单位领导(市管干部);
6. 连续 2 年申报未入选,在本年度内无新的重大专业成果的人员。二、推荐平台
设立科技、教育、卫生、企业创新、金融、文化、现代农业、军民融合和创业 9 个推荐平台,具体安排如下:
各单位严格按领军人才选拔条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选拔原则,择优推荐本单位优秀人才。市属单位按行政隶属关系,向市行业主管部门推荐人选;中央在沪单位按业务指导或党组织隶属关系,
向相关行业部门推荐人选;非公单位按属地原则,向注册地所在区推荐人选。
2. 社会团体举荐。专业学会、行业协会等通过政府社团管理部门登记的合法团体可以举荐本学术技术领域中符合申报条件的优秀人才。每个社会团体当年可举荐 2 人。
符合申报条件的优秀人才,可通过自荐参加本单位领军人才推荐选拔。
充分发挥用人单位主体作用,通过专家或社会团体举荐申报的,申报材料应提交所在单位复核。用人单位要对各种渠道申报的人选审核把关,并在单位内部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5 天,由用人单位统一申报。
申报个人须由与之建立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用人单位进行申报(以社保缴纳单位为准),从事兼职的专业技术业绩可作为申报材料,经兼职单位确认后一并提交申报单位。
创业领军人才采取以赛代评、以赛选才的评审方式,参加海聚英才创新创业大赛,进入复赛阶段,复赛成绩突出且符合选拔基本条件的可直接入选计划。
2021 年海聚英才创新创业大赛创业项目优胜奖选手,由原推荐
单位负责复核人选基本情况,对符合选拔基本条件的,列为 2022 年东方英才创业项目正式人选。
申报主体要求:申请人应在上海市高校、科研院所(含新型研发机构)等单位从事自然科学和技术研究;
经费额度:定额资助,每项资助额度 30 万元。专题二、B 类(企业创新创业类)
申报主体要求:申请人应在上海市企业从事科技创新研究,或由申请人创办科技型留学人员企业;
经费额度:定额资助,每项资助额度 30 万元。专题三、C 类(社会科学类)
申报主体要求:申请人应在上海市单位从事人文社会科学类创新研究,或由申请人创办文创类留学人员企业;
经费额度:定额资助,每项资助额度 15 万元/人、50 万元/团队。专题四、D 类(特殊急需类)
申报主体要求:申请人所从事的创新研究或创办的留学人员企业,符合本年度特殊急需人才资助领域,且由相关单位择优推荐;
经费额度:定额资助,每项资助额度 15 万元(社会科学)或 30万元/人(自然科学)、50 万元/团队。
1. 项目申报单位应当是注册在上海市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具有组织项目实施的相应能力。
3. 所有申报单位和项目参与人应遵守科研伦理准则,遵守人类遗传资源管理相关法规和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相关规定,符合科研诚信管理要求。项目负责人应承诺所提交材料真实性,申报单
位应当对申请人的申请资格负责,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不得提交有涉密内容的项目申请。
4. 申报项目若提出回避专家申请的,须在提交项目可行性方案的同时,上传由申报单位出具公函提出回避专家名单与理由。
5. 申请人年龄不超过 50 周岁(即 1972-01-01 及以后出生),入
选后须全职入境来沪创新创业,且每年在沪工作时间不少于 9 个月。
申报团队的申请人应不少于 3 人,且全部成员均应符合相关申请条件,且须作为团队被上海市单位整体引进或作为创业团队共同创业。
6. 来沪工作从事创新研究的留学人员一般于 2020 年 1 月 1 日后
(1) 年度资助领域:集成电路、生物医药、人工智能及航空航天、新能源、新材料、智能制造、环境资源、基础软件、5G、新一代通讯和网络、公共卫生管理、海外人才政策研究等;
(2) 根据上海市产业分布和发展特点,各区引进的紧缺类创新人才和留学人员企业,可通过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留学人员创业
园、临港新片区管委会等单位或部门择优推荐;博士后人员可申报特殊急需类,并提交有效期基本覆盖本计划执行周期的有效博士后人员协议书(三方协议)等,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单位择优推荐。
5.4 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适用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用人单位工作并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境内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
(国家二级职业资格证书)以上职业资格,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对应;
(五)符合国家及本市现行计划生育政策,无刑事犯罪记录等其他不宜转办常住户口的情形。
(一);在本市做出重大贡献并获得相应奖励,或者在本市被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者高级技师(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且专
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对应的,可以不受申办条件第(一)、(二)项规定的持证及参保年限的限制;
(二)在本市远郊地区的教育、 卫生等岗位工作满 5 年的,持证及参保年限可以缩短至 5 年;
(三)最近连续 3 年在本市缴纳城镇社会保险基数高于本市上年
(四)按照个人在本市直接投资(或者投资份额)计算,最近连续 3 个纳税年度累计缴纳总额及每年最低缴纳额达到本市规定标准;
或者连续 3 年聘用本市员工人数达到规走标准的相关投资和创业人才,可以不受申办条件中第(四)项规定的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职业资格等级的限制。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用人单位引进本市紧缺急需的国内优秀人才,适用本办法。
1. 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4. 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项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和本市重大科技项目负责人及其团队核心成员。
5. 重点机构所需的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人员。
6. 重点机构紧缺急需的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创新团队核心成员等核心业务骨干。
7. 重点机构紧缺急需的具有国家二级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认定证书(技师)的技能类高技能人才。
重点机构是指本市重点产业、重点区域和基础研究领域经行业主管部门和重点区域推荐的用人单位,并实行名单管理和动态调整。
8. 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称号、国务院特殊津贴、世界技能大赛奖项等荣誉的高技能人才。
9. 取得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认定证书(高级技师)的技能类高技能人才。
10. 取得国家二级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认定证书(技师)且获得国家及省部级以上技能竞赛奖励的技能类高技能人才。
12. 在本市取得经过市场检验的显著业绩的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及其团队核心成员。
13. 在本市管理运营的风险投资资金达到一定规模且取得经过市场检验的显著业绩的创业投资管理运营人才及其团队核心成员。
16. 本市航运、文化艺术、体育、传统医学、农业技术及其他特殊行业紧缺急需的专门人才。
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及时调整人才引进重点支持范围。
5.6 闵行领军人才(具体根据当年度通知)以下为 2022 年度一、选拔对象及范围
在闵行区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中工作和 创业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单位税务登记和注册地均须在闵行),近 2 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社会保险满 12 个月,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提出申报:
(一)年龄一般在 50 周岁以下,即 1972 年 1 月 1 日以后出生,要注重发现和选拔优秀青年专业技术人才。
(二)符合“品德素质优秀、专业贡献重大、团队效应突出、引领作用显著、发展潜力较大”的基本条件。
1. 品德素质优秀:具有坚定的政治品德、优秀的学术道德、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2. 专业贡献重大:在相关领域已取得较突出的创新成果,为本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
3. 团队效应突出:具有一支结构合理、创新创造能力较强的专业团队,团队核心成员一般不少于 5 人,其中 45 岁以下成员一般不少
4. 引领作用显著:能够在本区、全市乃至全国范围内引领本专业、本学科、本领域的发展方向,起到良好的示范引领作用。
5. 发展潜力较大:本人在相关领域显示出明显的创新能力、研发优势和发展潜力,团队成员具有较大发展潜力。
1. 为非公企业(注册地及经营地均在本区)主要创办人且为第一大股东或者最大自然人股东(企业成立时),本人持股比例一般不少于 30% 。风险投资比重较大的,本人持股比例可适当放宽;
3. 所创办企业一般成立 3 年以上、8 年以下(信息技术和生物医药企业可适当放宽至 3 年以上、10 年以下),并在同类企业中达到中等以上规模,企业正式职工人数不少于 20 人;
4. 所创办企业经营业绩显著,社会贡献较大,在本领域具有广泛的认可度;
5. 企业年纳税额(仅统计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在区同类企业中居领先水平;为社会提供相当的就业岗位(企业缴纳社保人数不得低于 20 人);重点关注“独角兽”和“瞪羚”企业;
6. 所创办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或产品,有较高的科技含量,组建结构合理、运转高效的创业团队;
7.1 家企业只能申报推荐 1 名创业人才,已有创业领军人才的企业不得再次推荐创业人才。
2022 年闵行领军人才选拔推荐共设立“宣传文化教育”“司法” “卫生”“医药”“机械”“电子信息”“人工智能”“化工”“农林生物”“创业”“经营管理”等十一个组别。
选拔工作应坚持把人才作为第一资源,聚焦虹桥国际开放枢纽建设和上海南部科创中心建设,以聚焦重点、服务发展,突出一线、团队优先,公开平等、竞争择优为原则,深入实施闵行领军人才培养计划。
及时公开选拔工作信息,严格规范选拔工作程序,切实加强选拔过程监督,充分发挥专家评审、数据核实比对等评价方式的作用,确保选拔结果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13. 承担国家级科技项目(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级科技创新计划)企业的项目负责人;
16. 一年内新引入的符合闵行区重点产业定位,年纳税不少于 1
18. 三年内引进 6 名(含)以上卓越人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25. 上海“科技创新行动计划”优秀技术带头人计划项目、优秀学术带头人计划项目、上海科技创新行动计划启明星项目入选者;
26. 一年内新引入的符合闵行区重点产业定位,年纳税 5000 万元
-1 亿元,或(项目)投资额为 5-10 亿元企业的主要负责人;
29. 上年度纳税不少于 500 万元、连续三个自然年度纳税增长率
30. 经相关主管部门认定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贸易型总部、民营总部等总部型企业的主要负责人;
31. 主板、科创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境外主要资本市场上市企业的主要负责人;
32. 三年内引进 6 名(含)以上卓越人才或杰出人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10. 三年内落户上海,具有高级职称或高级技师技能等级的人才;
12. 一年内新引入的符合闵行区重点产业定位,年纳税 1000 万
-5000 万元,或(项目)投资额为 1 亿-5 亿元企业主要负责人;
13. 上一年度纳税 5000 万元-1 亿元企业的主要负责人;
5000 万元,或(项目)投资额不少于 5 亿元企业推荐的管理人才;
16. 高成长企业、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贸易总部、民营总部、上市企业推荐的管理人才;
18. 市级以上海外创业人才、创业领军人才、青年创业人才推荐的管理人才;
20. 三年内引进 3 名(含)以上卓越人才或杰出人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21. 闵行区级律师、医师、会计专业协会推荐的专业人才(每家协会限 4 人);
1. 一年内落户上海,且在闵行企事业单位工作的留学生、应届毕业大学生;
7. 经认定的一类重点企业推荐的青年人才(每家企业最多 8 名);
8. 经认定的二类重点企业推荐的青年人才(每家企业最多 4 名);
9. 经认定的三类重点企业推荐的青年人才(每家企业最多 2 名);
10. 市级以上海外创业人才、领军创业人才、青年创业人才推荐的本企业青年人才(每家企业最多 2 名);
12.相当于上述 1-11 类层次的其他优秀人才。三、相关说明
1. 对属于“相当于上述层次的其他优秀人才”的认定工作,由区人才办牵头组织研究,提出审核意见。
2. 本次人才认定工作,对于认定标准中“近 3 年内”的表述限定
为 2020 年 1 月 1 日-2022 年 12 月 31 日;对于认定标准中“35 周岁
以下”的年龄要求限定为 1988 年 1 月 1 日(含)以后出生:对于认
定标准中“应届毕业大学生”的表述限定为 2022 年应届毕业生。 3.认定对象为企业(机构)主要负责人的,每家企业(机构)推
荐人数限 1 人(董事长或总经理);认定对象为项目(核心技术)负
责人的,每个项目推荐人数限 1 人;认定对象为企业(机构)推荐的
经区人才办认定,符合闵行区优秀人才分类认定标准的 A、B、C、 D、E 五类人才。
(一)购房补贴。对于符合申请条件的 A、B、C 类人才,区财政给予一定的购房货币补贴。
(二)租房补贴。对于符合申请条件的A、B、C、D、E 类人才,区财政给予一定的租房货币补贴。
(三)实物配租。符合申请条件的人才可优先申请租住区政府建设或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并且可按规定同时享受租房补贴。
1. 经区人才办认定、符合闵行区优秀人才分类认定标准的A、B、 C 三类人才。
2. 申请对象须在我区用人单位工作满 1 年(含)且与我区用人单
位签订 3 年(含)以上全职正式聘用服务合同;创业人才应持有我区企业营业执照和一年(含)以上企业完税证明。
3. 申请人才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未享受相关购房优惠政策。
4. 所购房产为人才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购买的首套产权住房,且所购房产须在闵行区内。
5. 购房时间须同时满足:(1)在“春申人才计划”实施(2018年 12 月)之后;(2)在获得A、B、C 类认定标准的荣誉之后。
6. 购房时间界定:(1)购买一手预售住房的,以预告登记证或者不动产权证书日期为准;(2)购买二手存量住房的,以不动产权证书日期为准。
1. 经区人才办认定、符合闵行区优秀人才分类认定标准的 A、B、 C、D、E 五类人才。
2. 申请对象须与我区用人单位签订全职正式聘用服务合同;创业人才应持有我区企业营业执照和一年(含)以上企业完税证明。
3. 申请人才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未享受相关购房和租房优惠政策。
4. 申请人才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上年度在本市租房(签订租房合同),并交纳房租。
(详见附件四,外国国籍人才请勿申请),由区房管局根据实际房源情况做好配租等工作。
(一)A 类人才可享受购房补贴或租房补贴。申请人在我区购买首套自住商品房,最高可资助 150 万元,或按最高 5000 元/月为标准
(二)B 类人才可享受购房补贴或租房补贴。申请人在我区购买首套自住商品房,最高可资助 100 万元,或按最高 4000 元/月为标准
(三)C 类人才可享受购房补贴或租房补贴。申请人在我区购买首套自住商品房,最高可资助 50 万元,或按最高 3000 元/月为标准
(四)D 类人才可享受租房补贴。申请人在本市租赁住房,可按最高 2000 元/月为标准享受上一年度最多 12 个月的租房补贴。
(五)E 类人才可享受租房补贴。申请人在本市租赁住房,可按最高 1000 元/月为标准享受上一年度最多 12 个月的租房补贴。
租房补贴最长享受年限累计不超过 3 年;如每月租金未达到相应类别最高补贴标准,则按实际租金全额补贴;在人才认定有效期内人才先申请租房补贴,中途申请购房补贴的,实行差额补足。
(2) 企业成长扶持。对持续运营三年以上、符合重点领域发展导向、成长性好的企业,根据其对区域贡献程度,经审定后给予合理的项目扶持。项目扶持主要用于扩大基本建设、信息化建设补贴、城市运行安全保障等方面。
(3) 人才服务扶持。除享受闵行区现有人才扶持政策外,对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研发人员,经审定后,给予相应补贴,主要用于人员培训费补贴、中介服务费补贴、服务外包等方面。
(5) 科技创新扶持。支持企业开展产学研协同创新、技术创新,设置研发机构和科技创新平台,实施成果转移转化,申报小巨人企业和专精特新企业等。
(7) 交流合作扶持。为了加快我镇产业集聚发展,鼓励和支持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加强交流合作,促进我镇产业发展步伐。经审定后,给予合理的项目扶持。项目扶持主要用于企业宣传推广、中介服务费补贴等方面。
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研发人员,经审定后,给予相应补贴,主要用于人才培训费补贴、中介服务费补贴、租赁费补贴等方面。
根据企业对区域发展综合贡献度,经审定后给予合理的资金扶持,以企业成长、人才服务、品牌建设、节能环保、社会公益的项目形式